非法制造警察部队专用标志或被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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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非法制造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或被拘留
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一审稿第十条中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平时遂行各项任务,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需求。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地方许多事务需要武警部队支持和协助,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构建军地协调联动新格局”的指示要求,建议进一步明确军地需求对接机制和地方提出任务需求的程序。
根据党中央、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机制。”“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重要活动安全保卫、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抢险救援等需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需求。”“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向负责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出需求。”
修订草案一审稿第四十六条规定,对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警械装备、证件、印章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该条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条款,建议本法明确相关具体罚则。
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警械装备、证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蒲晓磊)
责任编辑:张红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