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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考核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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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6-19 13:34:52

原标题: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考核评价制度 

6月18日,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这是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在作草案说明时说,起草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着力点是,把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包括乡村振兴的任务、目标、要求和原则等,转化为法律规范,确保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得到落实,确保各地不松懈、不变调、不走样,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促进乡村振兴;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促进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建立新型城乡关系方面的政策,通过立法确定下来。

在起草过程中,还注意总结地方创造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乡村振兴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认真研究、参考我国现行有效的其他促进类法律立法经验,强化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对乡村振兴中乡村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如何确定本法的调整对象,特别是乡村振兴中乡村的范围,起草过程中有不同看法,不仅学术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乡村的概念存在不同认识,而且不同发展水平地区对乡村界定也有差别,例如城郊村、城中村、建制镇等是否属于乡村范围、是否适用本法。

考虑到本法属于促进法,法律的适用范围可为各地区从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出发保留一定尺度。为此,统筹考虑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和各地乡村发展不同情况,参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的界定,草案对调整对象作出明确规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民族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


将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必须强化乡村振兴扶持措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出台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农业农村发展。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要健全投入保障制度,确保财政投入持续增长,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创新投融资机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

为此,草案专设扶持措施一章,将党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分别就财政投入、农业补贴、土地出让收入、资金基金、融资担保、资本市场、金融服务、农业保险、用地保障,以及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等作出规定,从政策扶持上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地方和全国人大代表普遍提出,扶持措施的规定应当明确、过硬一些。陈锡文说,经与有关部门反复沟通研究,考虑到乡村振兴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同阶段可能需要对具体政策措施加以适当调整,而且,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和中央有关要求,不宜也难以对扶持措施作出非常具体的规定。因此,草案对扶持措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能具体尽量具体,难以具体的作出原则规定。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因时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


考核领导干部完成乡村振兴目标情况

为确保乡村振兴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压实推进乡村振兴的责任,草案设监督检查一章,多层次、多角度落实乡村振兴相关方面的责任。

草案明确,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承担促进乡村振兴的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以适当方式考核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下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完成乡村振兴目标情况,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草案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省级以下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进展情况。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进展情况。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各级审计、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职责。(蒲晓磊)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