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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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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人大网发布时间:2020-06-15 14:17:51

用法治的力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武汉在行动。6月初,《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

条例提出,在武汉市行驶的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武汉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在武汉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其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武汉市执行的排放标准。条例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市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问题,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鼓励其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整合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自主选择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得推销或指定使用排气污染治理产品,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排放检验经营、维修经营。

条例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状况进行现场抽测,并现场出示抽测结果,不得收取费用。

条例加大处罚力度,明确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王馨)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