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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高效便民为民是行政复议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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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政协报发布时间:2020-06-08 14:14:18

“公正高效、便民为民,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能否充分激发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是本次行政复议法修改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这是6月5日召开的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与会人员的共识。

与会人员认为这需要在机构设置、制度规定、受案范围、审理方式等方面最大限度地体现灵活简便、高效快捷、公开公正的原则,构建能够充分激发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优势的制度机制,确保行政复议能够更多地化解行政争议,更好地维护公民和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更好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主任周佑勇认为,应当通过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尽力解决其自身存在的缺陷不足,更好地将其内在的制度优势激发出来。他建议:改革复议管辖体制,将“条条为主”转变为“块块为主”,全面实行复议职能的集中行使;健全复议机构设置,各级人民政府均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复议机构,专司行政复议职能;明确写入调解、和解制度;改革案件审理机制,探索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制度。

“建议适度扩大行政复议法受理范围,采取‘负面清单’方式界定行政复议范围。”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石玉颖认为,现行行政复议法关于受理范围的立法体例为“肯定性列举+否定性列举”方式。虽然通过开放式列举,将“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纳入了复议范围,但对某些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争议很大。对此,他建议,受理范围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予以界定,最大限度地将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列入行政复议范围,使行政复议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呼吁,对行政复议程序进行再造。他从完善繁简分流制度、建立复议委员会制度、提升行政复议标准化等三个方面具体提出建议。

如何兼顾和平衡行政复议的行政性与司法性、公正与效率、救济与监督等特点和职能,通过程序正当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是行政复议法具体程序修订的方向。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世虹提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要求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方式更加丰富、弹性和类型化,完善申请人撤回、驳回复议申请、调解、和解等结案方式,建立多元化解行政纠纷机制。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