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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进入人大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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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人大网发布时间:2020-06-03 1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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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预算

5月31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贵阳召开,听取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并继续审议《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此前,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到安顺市、雷山县、丹寨县、三都县调研,认真听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5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

此外,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将原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有序开放,探索共建共享模式,并在设施维修、管理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向公众开放文化体育设施的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确定并公布向公众开放的文化体育场所、设施、服务内容和时间。”

关于经费保障,《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第三十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拨付的公共文化服务经费应当及时足额拨付,不得挪作他用。”

关于监督,《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报告,检查督促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情况。”(王敏)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