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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今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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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人大网发布时间:2020-06-01 16:19:27

原标题:《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今起施行 六大亮点来解读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3月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推动重庆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制度保障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建设揭开了新的篇章。

重庆市长期以来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1999年制定了《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并陆续出台了《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等规范性文件,为规范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创新的不断进步,原《条例》已不能完全与当前科技领域改革发展需要相适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立法层面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亟需解决的制度性问题,我市对原《条例》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条例》分为总则、政府职责、服务机构、转化实施、技术权益、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63条。

据重庆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内容设置从重庆市科技创新实际出发,强调尊重科技创新规律与市场规律,以调动科技成果转化当事人的积极性为核心,注重从全方位、统筹协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条例》在制度创新方面有哪些亮点呢?

亮点一: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更多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不变更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前提下,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或全部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使用、转让、投资等。这是在地方性法规层面率先规定,鼓励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等改革试点。赋予了科研人员一定条件下的自主实施转化权,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亮点二: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激励力度

《条例》加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配比例、净收入计算、限期奖励等方面条款设置。其中,提高科技成果完成人享受奖励比例,将奖励和报酬比例给予更高的选择权,规定可以不低于转让、许可净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不低于作价投资形成股份或出资比例的百分之七十等。

亮点三:突出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

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产业创新平台,享受国家或者本市有关优惠政策。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优先向本市中小微企业推介、转移科技成果,中小微企业可以享有优先权。

亮点四:设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保障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风险较高,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负责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压力大。

《条例》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尽职免责的范围。规定单位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监督管理职责以及信息公示等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将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亮点五:大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

加强科技人员与成果转化人才的流动管理、职称评定、绩效评价等方面制度建设。

促进企业与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双向流动。允许科技人员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以在职、离岗、挂职或者兼职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并享受单位基本工资待遇及职称评聘、社会保险等权利;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评价机制。高校院所将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业绩以及与企业合作创造效益,作为单位职称评定和考核评价等重要依据;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培养。支持引进培养技术需求分析、技术营销、知识产权运营及复合型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并将技术转化类人才纳入本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

亮点六: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资本的支持保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和资本的投入。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业务。同时,鼓励市、区县两级政府建立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其中,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是我市立足于缓解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于2017年7月中旬率先探索建立轻资化、信用化、便利化的债权融资新模式,目前已取得明显成效,在全国引起积极反响。在这次立法中,将其纳入《条例》第四十七条,将我市比较成熟的科技金融改革经验进行了固化提升。(伊永军)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