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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琳:加强生育妇女劳动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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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5-27 11:40:40

原标题:谭琳代表呼吁 加强生育妇女劳动权益保护 

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作为促进我国人口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全面两孩”政策得到人民群众普遍拥护。但在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支持女性员工怀孕、生育、哺乳,增加了职业女性平衡工作与生育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妇女和家庭的生育意愿。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提交了一份关于“全面两孩”背景下进一步加强生育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建议。

谭琳指出,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稳就业工作中,妇女就业面临更为严峻的局面,妇女生育与就业之间的冲突进一步加剧。因此,保障生育妇女劳动权益对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妇女生育权益需要依法保障

中国妇女的劳动参与率达70%,大部分妇女都是职业妇女。妇女劳动权益是妇女权益的重要内容。为此,我们国家出台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生育妇女劳动权益。然而,目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并没有依法保障生育妇女的产假时间和待遇,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和职业发展也受到影响。

据了解,按照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要求,生育妇女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当等于或高于其怀孕前工资。但调研发现,高达64.4%的被访者认为生育减少了个人收入,其中有超过44%的妇女反映产假工资不到产前收入的一半甚至没有工资收入。

尽管《特别规定》明确了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的产假,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规定了一个月至半年时间不等的延长产假。但从实践中看,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生育妇女难以足额享受产假,还有些妇女出于保住工作岗位和职业发展的考虑,自愿少休产假,提前返回工作岗位。

一些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也遇到困难。有些用人单位没有为生育妇女保留原工作岗位,而是安排其从事一些工作层次和待遇更低的工作,还有些用人单位采取不安排具体工作等各种手段,逼迫生育妇女主动辞职。据调查,有47.4%的被访者认为生育使自身岗位变差。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一些中小企业发展面临危机,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面临更大困难。


单位负担过重影响权益保障

应当看到,在“全面两孩”政策背景下,用人单位不遵守生育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谭琳说,一些用人单位执行《特别规定》不到位和产假时间及生育津贴的制度不够完善等,都是影响生育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原因。这其中,用人单位承担生育成本过重是主要因素之一。

一方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覆盖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的生育保险基金缴费,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另外,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社保个人缴费、替工费用以及产前检查、哺乳时间的工资等成本,均需由用人单位承担。另一方面,延长产假时间的不均衡以及延长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情况,也进一步加重了用人单位负担。

“这些因素都导致用人单位不愿遵守保障生育妇女劳动权益的相关法规。”谭琳说。


加大执法力度提供政策支持

“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新形势下,党和政府将稳就业放在第一位,生育妇女劳动权益保护也应该是稳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谭琳说。

鉴于此,谭琳提出了多个具体建议。

首先,应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切实落实《特别规定》要求。具体包括,人社部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于违反《特别规定》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人社、工会、妇联等部门对违反就业性别平等、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人社部门将有类似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列入劳动保障征信黑名单,采取公示等手段予以惩戒。

其次,应为用人单位建立家庭友好的工作环境提供政策支持。具体包括:财政部门应对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社保缴费予以财政补贴,对招聘生育女职工达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税费优惠,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人社部门对于在推动就业性别平等、采取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家庭措施方面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表彰和激励。

此外,谭琳还建议进一步规范有关生育假的时间及生育津贴等制度措施。(朱宁宁)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