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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莉娟: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法制“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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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5-22 14:30:04

原标题:傅莉娟委员呼吁 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法制“体检” 

“多年来,因群众参与度不高、制定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合法等原因,导致其执行效果不理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5月21日,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当前亟需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法制审核,以有效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

傅莉娟说,自我国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我国村(社区)普遍制定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处理村(社区)内部事务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傅莉娟指出,她通过对湖南省广大农村和社区的走访发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自治治理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制定主体及程序不合法、脱离当地实际、内容违法、执行难落实等问题。

其中,部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主体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村(居)民会议决定,还是简单以村(社区)党组织会议、“两委”会议、党员代表会议等代替村(居)民会议来表决通过。

更突出的是,一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制定过程中,未征求大部分村(居)民意见,也毫无地域特色,甚至还有违法条款,未能取得当地群众的普遍认可,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成了“挂在墙上”的文字,难以落地执行,效果很不理想。

“我们要高度重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傅莉娟认为,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乡镇(街道)一级要站在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自治、法治、德治中的重要作用,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汇聚民智、有效激发民力,让人民群众成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最积极参与者。

“只有村(居)民真正参与,群众才会愿意并乐于接受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规范和约束,增强其最终的落实执行力。”傅莉娟说。

“当务之急,我们要全面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傅莉娟告诉记者,“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法制审核,确保其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相一致,不仅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人民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能够确保2018年12月民政部、中组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落地见效。”(阮占江)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