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人大立法>>要闻>>
法工委部署专项备案审查工作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5-19 12:18:05

原标题:主动审查疫情期间各地决定专项清理野生动物保护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部署专项备案审查工作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立足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需要,作出多个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和备案审查工作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这些地方决定逐件开展了主动审查研究。经研究,法工委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在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前提下主动担当作为作出有关决定,在支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上是合法、适当的,未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部署对涉及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集中专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要求在7月31日前完成,相关情况需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

“这次清理,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维护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法制统一,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制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说。


疫情防控期间多地出台专门决定

疫情期间,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了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这些决定内容主要包括:明确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明确地方政府相关职责和工作要求,授权政府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及制定规章等,明确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征用等应急物资管控和保障措施,规范疫情信息报告和公布,明确社区、单位和个人等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严格执法,进一步明晰单位、个人疫情防控的法律责任,实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奖励、抚恤、补贴制度等等。

根据备案审查工作职责,法工委对北京、上海、浙江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深圳、珠海、厦门3个经济特区所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26件决定进行了主动审查研究。

“总的来看,这些决定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提升疫情防控法治化为目标,以管用有效为制定方针,紧密结合了地方实际和特点。”梁鹰说。


授权政府有条件制定规章符合上位法精神

在审查中,法工委发现,有18个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中授权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且不与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规定或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其中,上海市、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还授权政府可以遵循“不抵触”原则制定政府规章。

那么此举是否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呢?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不抵触”原则是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应当遵循的原则。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根据上述规定,制定政府规章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同时,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速度快防控难度大,需要政府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进行防控,有关地方政府为应对疫情而制定规章,属于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五款中规定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的情形。地方人大常委会授权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遵循‘不抵触’原则制定规章,与立法法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梁鹰说。

梁鹰表示,对地方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定的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和政府规章,在疫情结束之后应当及时评估,对不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废止或者停止执行;对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依照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提请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专项清理审查时应以《决定》为准

疫情暴发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在疫情防控人民战争的关键阶段,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为督促《决定》的贯彻落实,健全公共卫生保障法治体系,法工委近日开始对野生动物保护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分别向国务院办公厅,两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致函,要求对政府规章、司法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按照此次专项清理的工作要求,相关部门要对近来为防控疫情落实《决定》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及时报送备案。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有关精神的,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涉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的问题,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

目前我国有关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法律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决定》等。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决定》将禁食范围扩大到所有“三有”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决定》通过之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全面禁食制度,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禁食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

那么,《决定》在涉及野生动物禁食和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方面,如有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审查时如何处理呢?对此,法工委明确,应当以《决定》为准。(朱宁宁)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