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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立法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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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人大网发布时间:2020-05-14 11:19:30

原标题:上海拟立法为公益诉讼扩围:除生态、英烈保护,将增非法集资、历史建筑保护等

哪些领域作为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的范围?如果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遇到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阻挠怎么办?5月13日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草案)》。记者注意到,此次立法拓展了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并明确了检察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机制。


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作出《决定》

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作为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去年初,上海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的意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也及时将检察公益诉讼列为当年专题调研项目,支持和推动检察机关更好发挥公益保护职能作用。

在今年年初的上海市人代会上,屠涵英等21名代表提出“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决定的议案”。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顾伟强说,两年多来,本市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作为一项新的制度,现行法律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规定还较为原则,实践中还存在案件范围窄、线索发现难、调查收集证据难、相关单位及部门配合度不够、专业鉴定机构不健全、社会知晓度不高、检察队伍能力素质不匹配等问题和困难,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影响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有效开展,所以有必要就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出《决定》。


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哪些领域可以作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深入推进,有关方面对进一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领域的呼声强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决定(草案)》充分体现中央精神和上海特色,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加强公益诉讼工作,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首先,明确检察机关首先应当依法加强办理“4+1”法定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其次,上海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提高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能力和水平,需要在加大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力度,以及固化本市检察机关已经在高铁沿线安全、社区高压电线安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信息保护等方面开展的公益诉讼探索实践,《决定(草案)》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围绕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金融秩序维护、信息安全、反知识产权垄断、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为加大检察公益保护力度,此次立法还明确,对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经批准适用的国际条约等涉及公益保护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检察机关调研核实

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有时会受到干扰。

依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但由于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遇到相关单位或个人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时,缺乏有效应对办法。为保障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解决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决定(草案)》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调取证据材料、委托公证或证据保全。对拒不配合的,检察机关可以约谈相关人员,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或者部门予以处理。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大气、水体和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影响范围往往跨越多个省市,需要多区域协作。本市检察机关在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协同调查取证、信息共享等方面已形成初步联动机制,效果较好。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决定(草案)》要求检察机关应当自觉增强服务大局意识,积极探索完善长三角、长江经济带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在区域、流域协同中加大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的服务保障力度。


公职人员阻碍办案依法处理

公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除检察机关外,还需要各相关单位协作配合。为增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合力,《决定(草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内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建立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工作衔接机制等。《决定(草案)》还明确司法机关可以将公职人员干扰、阻碍办案,以及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检察建议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王海燕)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