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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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全文公布,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28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4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
(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张红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