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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条例(草案修改稿)即将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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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人大网发布时间:2020-05-13 15:05:07

原标题:省公路条例(草案修改稿)即将提请审议 

5月8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公路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请5月13日召开的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草案修改稿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管用好用,结合我省公路发展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较多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加强智慧公路建设。草案修改稿在推进公路数字化管理、构建现代智慧公路网等方面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增加规定,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公路数字化建设,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现代智慧公路网。二是明确公路建设项目应同步开展数字化建设和数字档案移交,已运行的公路应逐步实现数字化。三是增加了关于建立全省统一的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的规定,并对草案关于路网监测监控体系及信息共享等规定作了完善,明确高速公路应当逐步实现全程监测。

第二,完善农村公路相关制度。我省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0.8万公里,为解决我省农村公路在建设、养护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推动我省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草案修改稿补充完善了以下内容:一是增加了关于农村公路技术等级和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规定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不得低于四级公路。二是对农村公路的养护主体作了明确,并规定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三是增加了关于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和划定程序的规定。四是增加了涉及村道施工活动管理的规定,明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乡(镇)政府签订协议,并对协议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五是增加了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村道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和畅通。公路通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路畅通既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更有利于提高通行效率。草案修改稿将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和畅通的理念体现在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等各个方面:一是强化了国省道平面交叉道口的数量控制,规定在国省道的一级公路设置交叉口的,原则上应当选用主辅路、高架桥、地下通道等方式交叉。二是增加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结合非机动车、行人的通行需求,合理确定路幅布置。三是增加了关于养护作业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在交通高峰期封闭车道作业的规定。四是对增设或者变更公路交通禁令标志的权限、程序和原则作了完善。

第四,强化超限运输治理。我省超限运输问题较为严重,对公路造成极大损害,并引发了大量交通事故。草案修改稿在草案规定的基础上,从加强政府领导、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健全非现场执法机制等方面作了完善性规定:一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领导,对有关部门履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和考核。二是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三是增加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实现相关信息共享的规定。四是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证据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所有人作出处罚。

第五,完善新增车道收费规定。对高速公路扩增车道作出规定,有利于鼓励业主单位投资建设新增车道,改善我省交通拥堵的突出问题。考虑到扩增车道要处理好新旧车道业主单位的关系,保证投资方合理回报,维护道路通行人合法权益,草案修改稿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增加规定,收费公路需要新增车道并且采用经营性收费模式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业主单位。二是对招标文件应当载明的内容作了列举,规定投标人的投资回报率、经营年限应当作为评标的重要组成事项。三是明确原有车道的经营期限届满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降低通行费标准,并对标准确定应当考虑的因素作了修改和完善。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