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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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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5-12 11:26:52

原标题:新修订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6月1日起施行 

生产不达标食品或受惩罚性赔偿 

4月29日,新修订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表决通过。《条例》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强化了相关法律责任追究。今后,不仅会对故意越过法律“红线”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处罚到人”,还会对生产不达标食品的进行惩罚性赔偿。《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保健品不得与普通食药品混销

近年来,一些“免费保健讲座”屡遭曝光。这些讲座通过夸大宣传,号称包治百病,让不少老年人上当受骗,花费高价“下单”。

这类特殊食品乱象是此次修订的关注焦点之一。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方面,《条例》新增规定,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夸大保健功能或者虚假宣传等形式误导消费者。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

为了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条例》还增加了对食品原材料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按照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用非食品原料或者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法律法规禁止的物质;禁止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推动食品“三小”转型升级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由于卫生条件简陋、生产设备落后、人员流动频繁等因素,一直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条例》针对食品“三小”单设一章,对其管理进行完善,推动其转型升级。按照规定,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资金资助、奖励等措施,引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并鼓励食品小作坊改善设施设备、过程控制等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经营,推进生产加工规模化和规范化。

对于专门为中小学生、老年人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必须做到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分开使用,及时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实行分餐制;每餐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留样,并作留样记录;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不得提供裱花蛋糕、冷食、生食等高风险食品。

农村等区域是“三无”食品重灾区,《条例》对此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接合部、医疗机构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服务管理水平。


强化追责体现“处罚到人”

相较原条例,此次修订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更好地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条例》提高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加大对未按规定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等行为的处罚。同时,体现“处罚到人”的要求,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条例》还新增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即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此外,《条例》还鼓励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明确向谁举报、如何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网站,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范天娇)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