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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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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人大网发布时间:2020-05-08 14:35:42

原标题:《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解读

《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2月2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5月1日颁布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是什么?有何意义?《条例》的监督主体是谁?监督内容是什么?安徽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徐发成就《条例》的相关情况进行深度解读。


该《条例》的出台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条例》的出台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2018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指出,工会要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抓住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把群众观念牢牢根植于心中,哪里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工会就要站出来说话。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监督活动。制定《条例》,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有力举措,是抓好惠民立法的具体实践,也是我省各级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职能作用的需要。

《条例》的出台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4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强调,当前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剧,我国防范疫情输入压力不断加大,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要做好较长时间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为此,针对目前疫情防控中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凸显多发、我省劳动争议案件有所上升等因素,贯彻执行《条例》,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的桥梁纽带作用,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纠纷、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条例》的出台也是引领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以良法保障善治。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有一些规定,但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实效。制定《条例》,是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的补充、细化和完善,是把近年来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有效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引领和促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

目前,全国已有七个省(市)出台了条例,我省是第八个,也是在全国比较靠前的。《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推动法治安徽建设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劳动权益的落实和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的监督主体是谁?

《条例》明确了监督的主体是各级工会组织,并明确了不同层次监督主体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产业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乡镇(街道)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本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条例》的监督组织如何设立?

《条例》规定,各级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作为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特邀监督员,参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条例》的监督内容主要是什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条例》在第十七条中细化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即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平等就业、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民主管理、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生产、特殊权益保护、社会保险、教育培训等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的具体方式和程序是什么?

《条例》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从监督组织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登记办理、调查核实、沟通协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到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时,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等环节,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既突出柔性协商调处,有利于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基层;又强调刚性依法监督,有利于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执法形成合力。


《条例》正式施行前,工会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为全面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省总工会、省人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工会和各级人社部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并筹备组建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目前,各地扎实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工作,让广大干部职工、行政执法人员和各企事业单位及企业家,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谋划建立监督组织,为《条例》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条例》正式实施后,如何保障落细落实?

积极开展“集中宣传月”活动,省总工会组织实施“五个一”系列宣传活动,即编印一本《操作指南》,举办一次骨干培训班,选聘一批监督员,举办一次线上线下专题知识竞赛,开展一场《条例》咨询等,为《条例》实施营造氛围、创造条件,保障规范有序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各级工会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强化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作为贯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谋划本地区贯彻《条例》的具体办法,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保障。要以市、县(市、区)为重点,推动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机构建设,努力建设一支爱岗敬业、敢于监督,切实维权、工作高效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为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人才支撑。要定期研究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加强对基层的服务指导,不断提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规范性、实效性。

《条例》实施后,县级以上总工会和部分规模以上企业工会要率先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条件的产业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乡镇(街道)工会组织要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通过分步组建、示范引领,逐步向各类企事业单位延伸,逐步达到全覆盖,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要公布投诉举报受理地点、电话和邮箱,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全省工会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勇于担当、扎实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在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到“哪里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工会就要站出来说话”,为决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工会智慧和工会力量。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