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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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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人大网发布时间:2020-05-07 14:58:26

原标题: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经过遵义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4月29日,遵义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按有关规定,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将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待批准后,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将按规定公布实施。

《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

《条例》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为总则、预防控制、查处程序、法律责任、附则,在适用范围、治理原则、执法管辖、配合治理、强制执行程序等数十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在治理职责方面,《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新区管理机构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在舆论监督方面,《条例》规定,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舆论监督,及时做好宣传报道,曝光典型违法建设案件,为治理违法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在巡查防控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防控分片网络责任制和日常巡查机制,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在防控协调机制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和处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复杂问题,督促负有治理职责的部门认真履职;在妨碍公务责任方面,《条例》规定,依法查封现场或者强制拆除时,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在处分方面,《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日常巡查、制止、报告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建设的;接到违法建设举报或者投诉后不受理、不及时查处,不向举报、投诉人反馈违法建设处理情况,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不予拆除,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协助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拒绝向负有违法建设治理职责的部门提供违法建设的相关资料和证据,阻碍调查,导致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受阻,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一致认为,《条例》的制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依法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健康发展。(徐静)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