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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仿造仿制武警部队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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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5-06 09:50:49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时建议 

不得仿造仿制武警部队专用标志 

4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体现了改革成果,符合武警部队的新体制、新职能、新任务、新要求,是可行的。同时,一些委员针对修订草案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专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装备,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监制和配备,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持有和使用。徐显明委员认为,仅有这些“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持有和使用”的规定还不够,社会上仿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服和标志的现象比较多,针对这一现象,建议增加“不得仿造或者仿制”的表述,以表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有标志的严肃性、庄严性、专一性。

王教成委员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依法补偿”内容。除第四十条规定的人民群众主动支持协助,以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武装警察使用征用造成损失给予补偿外,还存在武警部队在执行任务时难免造成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比如在执行维稳处突任务中,造成路边商铺或者车辆等受到连带损失,既不属于征用,也不属于人民群众主动支持协助。随着我国法治环境越来越健全,国家对人民财产权利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日益增强。建议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依法补偿的兜底条款,即“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熊群力委员说,武警在武器装备、信息化装备等方面,与解放军差距很大,在任务拓展之后,要执行很多新的任务,因此,有必要提升武警装备的能力,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四条后面增加“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加强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执行任务、行使职权的能力”的表述。

殷方龙委员说,随着我国国际地位不断提升和海外利益不断拓展,武装警察部队走出国门执行的使馆警卫、海外灾害救援、联合军演、国际反恐等任务越来越多,建议在任务部分把出国境执行反恐等任务列进来,用法律赋予武警这项任务,以适应不断拓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蒲晓磊)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