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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残疾人外嫁女等特殊群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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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5-06 09:47:49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报告时提出 

保护残疾人外嫁女等特殊群体利益 

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就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改革,他们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吴月委员提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出台村集体经济奖补政策,在税收、用地、政策性保险、金融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李锐委员建议加大对农村改革的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加大对西部欠发达省区农村改革的中央转移支付力度,改变目前因财政薄弱带来的不想改、不快改、不实改的状况,推进农村改革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

针对集体经济发展的具体实际,李钺锋委员建议,创新更加灵活有效的政策举措,强化财政扶持力度,研究制定税费支持、用地支持、金融支持等政策,强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培训,完善集体经济发展风险防范机制。


选准配强“带头人”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庆平说,要把村两委班子建设好,选准配强“带头人”。他建议出台一些具体政策和措施,发展村集体经济,关键在于有一个能力强的村两委班子,重要的是把优秀的人才比如在城市创业成功的企业家、退役军人、大学生村官、国家机关退休干部等优秀人才引进充实到村两委班子中来。

黄志贤委员建议,加大对农业农村干部的选派,让更多的干部到农村去,推动农业改革,同时这些干部也能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在中央统筹安排下,选派村第一书记、县市长等,和当地的干部一起推动农业农村改革。

殷方龙委员指出,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培养,使之成为此项改革的“明白人”。他说,只有明白人才能干明白事。农村基层干部是改革末端的领头雁,能力素质的强弱,尤其是政策水平、组织实施的能力,对于推动改革精准落地落实至关重要。


加快立法明确权利

吴月呼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明晰集体经济组织的边界,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稳妥处理外嫁女等特殊问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管的集体资源开发给予合理的基准原则,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郑功成委员说,现在搞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一段时间了,但是一些问题没有解决。希望加快集体经济立法的步伐,以法律明确赋权明责,这才是根本。

李钺锋建议,加快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出台,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保障。

陈军委员建议建立健全宅基地流转相关制度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畅通宅基地的流转渠道,探索实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不断丰富盘活利用模式,达到既高效整合宅基地资源助推产业落地,又促进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目的。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沈跃跃副委员长说,希望更加关心和重视外嫁女权利保护问题,不断完善和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工作,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陈国民委员提出,各地要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资产折股量化的工作,保护残疾人的权利,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适当照顾。在扶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中,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经济受益分配中对残疾人家庭适当倾斜,依法保障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残疾人权益。

吕世明委员建议,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中,扶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注重保护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利益,而且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予以适当的照顾。他同时指出,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加以惩处。

邓丽委员建议,下一步工作中要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在出台指导意见中,明确有关嫁入妇女、“农嫁非”的妇女、“农嫁农”的妇女以及离婚和丧偶妇女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原则,并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到位。她建议应确保农村集体在实际认定中不强制出嫁妇女迁出户口,不禁止阻碍嫁入妇女、离婚、丧偶妇女迁入户口,要尊重妇女落户的意愿,以保障妇女和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张红兵)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