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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保护导向 完善惩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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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5-06 09:45:40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 

强化保护导向完善惩罚制度 

4月26日,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同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这是现行著作权法自1991年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改。此前,该法曾于2001年、2010年进行过两次修改。

修正案草案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结合实践需要,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入了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同时还加强了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和国际条约的接轨。

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中,委员们认为,这次修改著作权法非常必要,十分及时。总的来看,修正案草案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有利于强化著作权创造、保护、运用,有利于提升著作权领域的治理效能。同时,对进一步做好法律的修改,委员们也从多个方面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建议进一步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

“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基础性工作。此次修法的重要导向就是要健全著作权制度,完善保护体系,提升保护能力,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薄弱环节建设,通过法治的力量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都建议进一步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要同步设计,加强著作权法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解决执法不严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尊重和保护著作权的意识更加深入人心,使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更加及时有力。”李学勇委员建议进一步强化制度约束,落实严保护的法治导向。

杨志今委员认为,在接下来的修法工作中,要坚持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导向,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研究更加有效的举措,把著作权保护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加紧密结合起来。“要进一步完善著作权管理体制机制,提升著作权领域治理效能,努力形成政府监管、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著作权保护格局,从而解除作者创作作品的后顾之忧,为著作权人利益的实现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杨志今说。


把握好著作权保护与限制关系

为防止权利滥用,修正案草案新增了第五十条,规定“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内容。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强调要把握好著作权保护与限制的关系。既要让著作权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也要对著作权及其行使划出合理边界,科学合理设置著作权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制度的问题,着力协调好作品作者、作品传播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

“修正案草案目前的这种表述过于抽象,不利于现实中区分和把握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法集体管理组织维权,也容易成为网站侵权的借口。”吴恒委员建议进一步就维护作者个体权益与推动社会整体繁荣与文化进步的关系进行更全面、系统的规范,在接下来的修改完善时设专题研究,拟出完备的条款,可以预留一些空间,将行为规范和相应处罚交由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来体现。“这是著作权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关乎文化传播与文明进步的法律规范。”吴恒说。

冯军委员也认为增加“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正常传播”的规定值得商榷。在他看来,“滥用权利”和“正常传播”两个用词都模糊不清,易引起不必要争议和法律纷争。“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重在保护著作权,通过保护著作权鼓励文化创新创造。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涉及两个相互对立统一的权利,一个是著作权,另一个是传播权,如果只是强调著作权不能滥用,而对传播权没有特别提出这样的要求,就打破了两个权利在本法中间的平衡,溢化了本法重在保护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有可能导致这条著作权人不得滥用权利的规定反过来被滥用来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冯军说。

李钺锋委员建议对“滥用权利”行为进行界定,以统一判定标准和执法尺度,规范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受执法能力、经验的限制,对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行为存在判断标准和衡量尺度不统一的情况,会导致相似的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执法尺度、执法结果差距较大,不利于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如果不能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相应表述以明确尺度和标准,也应在相应的实施条例中加以明确、细化”。

吕薇委员认为,对著作权人不得滥用权力影响作品传播的规定应该遵循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条的罚则和执法主体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不一致。著作权法应该服从反垄断法。


完善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制度

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将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同时还引入了举证妨碍制度。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认为这一内容有利于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强化著作权的创造、保护和应用,有利于提升著作权领域的治理效能。同时,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为保护权利人利益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提供有力可行的法治保障,刘修文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制度。例如,明确“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明确法定赔偿最高额的适用条件,明确法官在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等环节的释明权,以及细化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程序性规则等。此外,他还建议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在充分发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积极作用的同时,防止以保护著作权为名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平衡好权利人行使权利与促进知识、信息传播之间的关系。

“在加大对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侵权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机制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设置了最高的法定限额。上限虽然有了,但是没有下限。建议研究设置法定赔偿额的下限,以完善赔偿额法律制度。”李巍委员说。 (朱宁宁)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