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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是治理现代化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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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4-28 12:33:49

原标题:民法典编纂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重要环节 

访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尹飞 

民法典是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最基本的法律表达,它不仅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围绕如何看待民法典在促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尹飞近日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衔接确立规则

记者: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是经济体制改革,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一个重大课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样要求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民法典草案是如何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之间关系的呢?

尹飞: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基本法,民法典草案通过对各类民事主体的规定规范了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对各种民事权益及其归属的规定明确了各种能够进入市场交易的客体、通过对合同的规定确立了交易的基本法律形式,从而为市场经济确立了基本的法律规则。虽然民法典主要是对市场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规范,但在为数不多的涉及公权力行使的规范中,也进一步厘清了国家对于市场干预的基本逻辑。

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草案在基本原则中,不仅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市场交易的基本要求,还突出强调了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国家干预市场活动或者私人生活提供了基本遵循。另一方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上,草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时,有意调整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合同无效事由规定的顺序,将违背公序良俗置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后,其目的就是要突出违背公序良俗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判断的基础性意义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作为合同无效事由的兜底条款性质。这就意味着只有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才能对合同效力进行否定性评价。

草案还删除了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对依法应当批准但未经批准的合同也规定了更加合理的救济手段。这些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尤其是为国家更好地管理市场、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衔接,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为各类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记者: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行重新描述,明确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构成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这种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哪些法律保障呢?

尹飞:民法典的一个重要作用,即为各类生产要素进入市场、通过市场予以定价,确立了充分的制度空间。

首先,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客观上要求各类生产要素进入市场,通过市场评价贡献、按照贡献决定报酬。而生产要素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率先需要解决其权益性质和归属。为此,民法典草案在总则中继承和发扬了民法通则“中国的权利宣言”的立法经验,在第五章专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列举了包括人格权、亲属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尤其是结合信息时代的来临和数字经济的发展要求,民法典草案还明确宣示了对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态度。通过对上述各类民事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益的列举,以及各分编对于各类民事权利的具体规定,民法典为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进入市场铺平了道路。

其次,市场是无数交易的总和,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把社会生活中最为典型的各类交易形式作为典型合同规定下来,这就在将各类生产要素权利化,从而确定交易的前提的基础上,通过对各类典型合同的列举、例示,为各类生产要素的交易确定了基本的交易规则。


民法典是产权平等保护的基础规则

记者: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典草案中是如何体现这一基本原则的呢?

尹飞: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形态,根本上要求产权的平等保护。民法典草案开宗明义强调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同时明确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此外,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还明确宣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从其具体表述来看,没有按照不同的所有制类型对各类民事主体加以区分,这就体现了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保护。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平等原则体现得更为突出。比如,在专章分别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基础上,又明确宣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突出强调“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特别要求“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就是说,在分别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承认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强调了对各类所有权一视同仁、受法律平等保护,更加凸现了对产权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奠定坚实法律基础

记者: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多次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此次民法典编纂是如何体现和落实以人民为中心这种发展理念的?

尹飞:注重保障民生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一个鲜明特点。民法典草案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关系的基础上,直面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实质平等、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合同编草案为例,为积极回应人民需求专门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其中不少具体规则都体现了对作为弱势群体的业主的保护。还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等制度,切实保护承租人利益。此外,明确禁止高利贷也写进了草案。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中的以人民为中心,是在宪法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确认,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从而实现真正维护和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的目的。这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切实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保障人格权的要求。二是民法典总则编草案第五章专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对公民依法享有的各类民事权利进行了集中宣示。此外,民法典总则编草案还将平等、自愿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并在分编各项制度中进行了全面体现,包括民事主体制度中对营业自由的体现、合同编对契约自由的体现、物权编对业主权利和业主自治的规定等等。(朱宁宁)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