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人大立法>>法规解读>>
上海推进科创中心建设条例解读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上海人大网发布时间:2020-04-22 10:58:19

原标题: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工作的融合 沪科创中心建设新条例5月1日起施行

记者昨天从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吴清表示,这是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一件大事、一个里程碑,是“基本法”、保障法和促进法。上海将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保障和支持。


提升创新策源能力 突出四方面重点

《条例》共9章59条,重点以提升创新策源能力为目标,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作出系统性和制度性的安排,突出四方面重点内容。《条例》旨在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一是助力企业科技创新,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为科研事业单位放权松绑,扩大科研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编制使用、职称评审、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设备采购、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三是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在设立登记、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经费支持等方面创新管理方式,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机制现代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四是促进各类主体协同创新,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联合攻关,发挥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在协同创新中的协调和服务作用。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全面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一是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二是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三是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四是提升创新开放合作能力,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创新交流合作。

《条例》还旨在促进创新要素集聚、强化创新资源配置,形成对科创中心建设的全方位支持。一是完善科创中心建设空间布局,建设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完善、适宜创新创业、各具特色的科创中心承载区;着力打造张江品牌,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极。二是打造科技创新人才高地,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三是促进科创中心与金融中心联动,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条例》提出要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健全评议和预警制度,加强行政和司法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工作的融合。二是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三是强化科研信用管理与科技伦理监督,健全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构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四是营造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


很多方面率先立法 五大亮点创新点

据悉,《条例》在很多方面率先立法,有不少亮点和创新点。最突出的体现为:

一是注重创新策源能力的提升,建设国家实验室、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提高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注重在投入方式、布局方式、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创新。

二是注重激励人才的创新活力,建立健全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对于人才的收入分配,率先在立法中明确将竞争性财政项目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等不纳入科研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三是注重创新主体的培育,通过在创新市场培育、社会环境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加法,在行政审批等方面做减法,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动力。首次以立法形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可以直接申请登记并适当放宽国有资产份额的比例要求,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与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待遇。

四是注重营造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条例》对科学普及、表彰奖励、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明确了相关制度,《条例》对于新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风险,率先提出制度安排;规定对未达预期目的,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未违反科研诚信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

五是注重创新载体的建设,通过聚焦张江,加快张江科学城建设,引领带动若干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并发挥重要承载区、自贸试验区以及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区域的综合政策优势,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全城全域创新。(翟梦丽)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