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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港口条例》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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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人大网发布时间:2020-04-07 11:27:15

原标题:安徽省港口条例

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港口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港口是促进地方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2009年6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安徽省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依法规范和促进我省港口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条例实施十年多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港口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交通运输部制定或者修改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对港口经营范围、规费管理、工程建设,以及港口岸线使用等作了新的规定,我省立法需要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与部委规章规定相衔接。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港口建设管理等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修改完善条例规定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迫切需求。如国家机构改革基本完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有序推进,需要调整港口部门和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放管服”改革中陆续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立法予以确认;港口建设经营中面临的诸如环境保护等突出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推动解决。因此,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维护法制统一,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本次修订。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

2019年初,报经省委常委会审定的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将修订条例列入审议类项目。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立法计划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6月26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7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安徽人大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赴基层开展立法调研和实地考察,集思广益,提高条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020年3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


三、条例修订的内容

完善港口行政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关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实施意见要求,明确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港口管理机构不再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水行政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推动长三角港口一体化发展

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根据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强化与长三角地区的港口立法协同,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港航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形成规划统筹、战略协同、优势互补、市场合作的长三角现代化港口群,促进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强化港口规划编制管理

立足增强港口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加强港口开发建设的规范性,提高港口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从实体和程序等角度细化港口规划的编制管理,要求港口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原则,适应对外开放、现代物流发展和产业布局需要,并统筹港口合理布局和功能分工;港口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落实绿色发展理念

严格对标对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省委关于打赢碧水保卫战、蓝天保卫战的系列部署,增加了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等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规定。如要求政府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港口经营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水污染等。

加强港口传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及省委有关依法防治疫情决策部署,对港口的传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作出针对性规定,强化港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如规定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可以统一调度、指挥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接到船舶关于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通报后应当立即报告卫生健康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完善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紧紧围绕防止和减少港口安全事故、维护港口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作业的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提升港口安全水平。在事前准备上,要求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等,为安全事故的应对提供组织、物资保障,提升事故应对能力;在事中应对上,要求港口经营人先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再报告政府主管部门,提高事故应对效率;在日常管理中,调整细化对于危险货物的相关规定,降低安全事故隐患。

优化港口发展的营商环境

聚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优化港口发展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一是删去原条例关于缴纳港口规费的规定,全面取消港口规费的征收;二是删去原条例关于港口建设项目试运行经营的规定,简化港口竣工验收程序;三是鼓励、引导企业自用码头向社会开放经营,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率;四是根据工程建设期限决定临时使用岸线期限,保障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