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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迎来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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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人大网发布时间:2020-03-26 12:05:28

原标题:生态立法促环保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等条例迎审

3月25日,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迎来一审,《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迎来二审。  

根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今年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13件立法项目和2件审查自治县立法项目,主要围绕实现高质量发展、民生和社会治理、生态环保重点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等4个方面展开。本次会议上,一系列围绕生态环保重点问题的立法,将进一步健全我市生态环保法规制度,推动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去年11月,《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通过细化职能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建立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力争扭转“九龙治水”“多头管理”的局面。  

对于向雨水收集系统违法排污的行为,该条例草案的二次审议稿提高了罚款数额,将对个人的处罚从“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调整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增加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同时,二审稿还增加了对行政机关违反该条例的处罚,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该条例的处罚方式。  

二审稿中,删除了要求养殖专业户“采取种植与养殖相结合等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的相关规定,将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作为倡导性条款。  

根据机构改革相关工作要求,我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职能由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归新组建的应急主管部门。因此,《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适用范围中明确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综合治理”4个部分,同时在部门职责中明确“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主管,“应急救援”工作由应急部门主管。  

该条例修订草案中删除了不符合“放管服”要求的审批和备案事项;要求矿业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配置;删除了“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方面的规定,增加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的规定。  

此外,该条例修订草案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的相关条款中,增加了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审批的内容,这为下一步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奠定制度基础。  

该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采矿权由区县(自治县)审批,并简化合并报告程序,一个事项仅需向一个行政主体报告。(颜若雯)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