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人大立法>>新法速递>>
广东拟修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 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3-18 11:35:00

原标题: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拟修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违法食用“野味”最高罚1万元 


作为野生动物的消费利用大省,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此前专门紧急出台决定,明确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后,再度强化野生动物保护,进一步加大对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

3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3月16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广东全面扩大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并大幅提高了对违法食用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食用者和组织食用者分别拟处最高1万元和5万元的罚款。


滥食“野味”致违法捕杀情况突出

“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和滥食可能造成的公共卫生风险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广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副主任委员陈永康介绍说。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作为野生动物的资源大省、贸易大省、消费利用大省,广东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占全国种数的10%左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贸易额占全国三分之一。

广东省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副处长梁晓东介绍说,根据资源调查,广东共确认分布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已有900多种(其中哺乳类约140种,鸟类590种,爬行类150种,两栖类60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114种(如华南虎、鳄蜥、黄腹角雉、林麝、豹、蟒蛇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9种,白鹇、黑脸琵鹭、穿山甲、猕猴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95种),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76种,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超过620种。

由于广东民间存在滥食“野味”的陋习,“野味”市场和贸易巨大,灰色产业链屡禁不绝,导致违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情况突出。据统计,2019年,全省森林公安共立野生动物案件660宗,破获刑事案件365宗,刑事拘留503人,逮捕362人,收缴野生动物24035头(只)、收缴野生动物制品5357.7公斤,查获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案价值超过1.4亿元。截至3月8日,全省查处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案件281起,收缴野生动物13367头(只)。

据介绍,《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自2001年实施以来,广东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保护管理工作总体上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仍旧存在着栖息地日益萎缩、保护范围过窄、大量野生动物未纳入保护管理范围等一系列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评估认为,有必要尽快修订《条例》,适应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健全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监管机制,在制度上补齐广东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短板和不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根据此前有关部门的调研反馈,目前各方意见一致认为,征求意见稿相关制度规定符合新形势下国家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新立法精神,具有广东特色,希望尽快审议通过。


全面扩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分别为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人工繁育管理、禁止非法猎捕、禁止非法交易、禁止非法食用、执法监管、法律责任、附则,增设了“禁止非法交易”“禁止非法食用”“执法监管”三章,与现行条例相比条数增加了16条。

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明确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的基本制度,重点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进行保护。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全面扩大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范围,明确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按照条例规定管理,并将保护管理工作的原则相应调整为“普遍保护、全面禁食、限制利用、严格监管”,在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同时兼顾野生动物的资源属性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现对野生动物普遍保护的总体要求。

针对全省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特别是野生鸟类的突出问题,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栖息地保护的相关内容,明确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自然保护地,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重要栖息地、自然保护地、郊野公园、生态廊道等被列为禁猎区。

人工繁育是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为了杜绝人工繁育行为对野外种群资源造成破坏以及虐待动物等行为,征求意见稿对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作了严格规定,要求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必须经过批准或者持有合法种源证明,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相关条件、要求和相关责任予以明确,并对部分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作出限制性规定。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广泛征求意见后,纳入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纳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合法来源证明,按照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这意味着列入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可以用以药用和科研用途。

记者注意到,为了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益链条,征求意见稿还专门细化了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相关制度,明确禁止出售、购买、利用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同时,明确交易场所主体责任,规定商品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平台不得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加强对入场经营者的查验。


对违法餐饮经营者实施行业惩戒

在禁食野生动物方面,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条例有何不同?陈永康对此介绍说,征求意见稿明确禁食四类野生动物,一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二是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三是所有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四是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非食用性利用目的猎捕、人工繁育、购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陈永康说,征求意见稿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确定的禁食范围进行明确,未作任何扩大和限缩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非食用性利用目的猎捕、人工繁育、购买的陆生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

征求意见稿明确禁食的范围限于陆生野生动物,对于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征求意见稿还作出了衔接规定,其保护适用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要求诚信自律,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对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会员实施行业惩戒。

对于非法猎捕、交易流通的国家重点保护和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征求意见稿采取分类处罚,明确对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和违法生产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的,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加重处罚的规定,处猎获物或货值处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处猎获物或货值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对违法食用行为新设处罚规定,包括对食用者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比现行条例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 (章宁旦)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