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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实验动物立法完善动物保护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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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3-11 14:35:00

实验动物的风险系数往往较普通动物更高,如果放任其流向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那么将会极大地威胁到人类生命健康安全、生物安全和总体生态安全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凸显出动物综合风险防控和生物安全的重要性。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加速发展和扩张,人类社会与野生动物所处自然环境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人类与野生动物的接触有常态化趋势,随之而来的结果便是动物所携带的病毒等风险因子开始向人类扩散。这也给我们提出了保障人类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生物安全和总体生态安全的新课题。

在党和国家确立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以及依法防控疫情、加强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思考动物综合风险防控的法治化解决方案,乃动物保护管理法治的题中之义。

从公共卫生法治实践看,实验动物的风险系数往往较普通动物更高,其不仅有更多机会接触和感染致病因子,也可能因为与转基因等生物工程技术结合而形成新的技术化风险。因此,如果不能对实验动物加以有效管理而放任其流入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那么将会极大地威胁到人类生命健康安全、生物安全和总体生态安全。今年1月一审宣判的“李宁、张磊贪污案”即体现出实验动物的综合风险。

“李宁、张磊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08年7月到2012年2月,原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主持的课题组,利用科研经费购买了实验所需的猪和牛,实验结束后,又通过有关公司和猪场出售了淘汰的实验受体猪、牛和牛奶,所得款项累计1017万余元未予上交。

这些实验淘汰的猪、牛和牛奶以正规公司之名流入市场,不仅损害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息知情权,也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同时,由于大量实验动物流入市场后难以追踪去向,还有可能引起实验药剂、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乃至转基因生物在人群和自然环境中的扩散,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此案表明,当前高校等研究机构对实验动物的管理可能存在漏洞。实验动物管理涉及生产、运输、使用以及实验后活体、尸体和废弃物处理等多个环节。其中,实验后的活体、尸体和废弃物处置是最后一环,也是关键一环,如果处置不当便极易引发健康和环境风险,危及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鉴于此,必须切实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将实验后动物的处置更为有效地纳入法治轨道。

目前,我国能够适用于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大致包括四类:一是与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如动物检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如畜牧法、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三是与实验后动物处置相关的食品安全刑法规范;四是关于实验动物的地方规范。

检视上述法规和文件,可以发现国家层面的规定并未覆盖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全程,尤其是缺乏实验后动物处置的规定。在国家立法存在空白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即落入地方立法范畴。目前,全国有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就实验动物管理作出规定,综观这些规定,各地差异很大,总的来说都不完备,要么对实验后动物的活体、尸体和废弃物如何处置、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监督追责机关如何确定等重点问题未作规定,要么规制强度不高、缺乏一致性,不利于对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高校等科研机构在实验动物管理上难免存在漏洞,进而引发危害社会的问题。李宁贪污案折射出的实验后动物流入市场的风险,更凸显了加强实验动物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为此,有必要通过加强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以完善动物保护法治、提升生物安全水平。

一是坚持风险预防原则,谨慎看待实验动物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对于可能损害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的活动,不能以存在科学不确定性为由延迟采取预防措施。实验后动物处置属于可能危害人类健康或环境的活动,在风险预防原则的指导下,对实验动物应持谨慎态度,即使目前对转基因等技术的安全性尚无科学结论,也应采取预防措施,将实验动物尽可能隔绝在消费市场和自然环境之外,以防控实验后动物的处置带来环境健康风险。

二是国家层面对实验后动物处置的关键问题作统一规定,理顺行政管理体制。鉴于地方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建议修订《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或进行专门立法,以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构建实验后动物处置的法律框架。相关规定要点可以包括:实验后动物活体严禁流入市场原则、实验后动物尸体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原则、责任主体、监管机关、法律责任等。具体举措和标准可以通过其他规范或文件加以细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实验动物的风险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对其监管可能涉及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动物检疫、卫生健康、农林牧渔等多个行政部门,因此在明确监管机关的同时,也应当明确该机关与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协调与合作机制,理顺行政管理体制。

三是将实验后动物处置不当的法律责任上限提升为刑事责任,以完善责任体系。实验动物,特别是转基因实验动物和带有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验动物,风险隐患极大。然而,目前地方立法中,实验后动物处置不当的责任仍以行政责任为主,几乎不涉及且囿于立法权限不便涉及刑事责任。故建议通过国家立法将实验后动物处置不当的法律责任上限提升为刑事责任,以刑法的强制力和威慑力来保障实验动物管理的规范实施。

四是通过加强实验动物管理立法,完善动物保护法,提升生物安全法治水平。目前,我国已有包括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相关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加强实验动物管理的国家立法,对于推动完善我国动物保护法治具有重大意义。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决定确立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而实验动物中就包括一些野生动物,建议立法机关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应对经验教训,就决定中的相关规定作出立法解释。同时,尽快修订《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明确禁止食用实验动物包括实验野生动物,为下一步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提供立法参考,从而共同推动促进动物保护法治的健全完善,增强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法治保障力度,提升我国生物安全水平。

本文作者 莫菲 周珂 分别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