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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修改后的献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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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人大网发布时间:2020-03-11 12:11:24

原标题: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献血条例》的决定

2020年2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献血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二、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情况应当如期通报。逾期不完成献血计划的,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三、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单位和个人雇佣他人冒名献血。”

四、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献血者医疗临床用血时,按照其献血量的三倍计量免费用血;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其累计免费用血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提供。

“献血量累计八百毫升以上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费用血。

“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本人终身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免费用血量累计按照八百毫升提供。

“成分血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免费用血折算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用血费用核销信息系统,方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免交用血费用。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免费用血手续:

“(一)献血者临床用血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临床用血的,凭用血者和献血者有效身份证件,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用血费用;

“(三)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临床用血,未在就诊医疗机构核销用血费用或者医疗机构不具备核销用血费用条件的,可以凭相应有效证件和医疗机构用血收据、用血明细单,在血站报销用血费用;

“(四)在非本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可以凭相应有效证件和医疗机构用血收据、用血明细单,在血站报销用血费用。”

“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办理免费用血手续的,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用血费用核销等信息系统查明献血者献血量、用血者用血量、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通过用血费用核销等信息系统无法查明的,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验。”

六、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个人;  

“(二)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三)在献血宣传、教育、动员、组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献血、采血、供血和用血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对献血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园林、风景名胜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八、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九、对法规中有关部门的表述,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变化作相应修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献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