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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市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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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人大网发布时间:2020-03-11 10:27:56

  广东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应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大街道工委的建设和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机构设置及领导体制】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工作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工作定位】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开展工作,为本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服务,为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工委职责】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协助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辖区的遵守和执行;

  (二)联系本辖区的代表,定期走访代表及其所在单位,帮助代表解决执行代表职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如实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三)组织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进社区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定期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四)为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听取并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督促有关机关和单位认真办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负责本辖区代表联络站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保障,加强代表联络站规范化建设,完善工作计划制定、活动组织、意见交办和处理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代表联络站的功能作用;

  (七)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街道办事处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对街道预算进行监督;对法律、法规在本辖区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街道办事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对街道落实民生实事等工作情况开展监督;

  (八)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本辖区代表的选举、罢免、补选等有关工作;

  (九)围绕本辖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定期向常务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工委组成及人员配备】  人大街道工委设专职主任一人,委员三至七人,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主任一般应当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人大街道工委的职务。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不得从事与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责相关的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主任和副主任职责】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为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四)承担代表中心联络站站长职责,指导本辖区代表联络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

  (五)联系本辖区的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承办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七)处理人大街道工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八条【自身建设】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视察检查、工作调研、联系代表和选民、意见建议交办、学习培训等工作制度。

  第九条【会议召开】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出席。

  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于每年年底召开一次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讨论决定事项】  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代表联络站活动计划,以及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预算监督、听取工作报告、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事项,应当通过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研究讨论。

  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须经人大街道工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会议列席人员】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本辖区的代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十二条【意见建议处理】  代表在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听取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由人大街道工委转交街道办事处或者本辖区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代表在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视察和专题调研、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等活动中收集汇总的意见、建议,由人大街道工委分类处理,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本辖区有关单位研究处理;不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街道办事处或者本辖区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报告常务委员会,并向代表反馈。

  第十三条【与常委会的关系】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作出统筹安排,研究解决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重要问题,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一年内报告工作不少于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年年初听取一次人大街道工委关于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务委员会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与同级机关的关系】  街道办事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并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街道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加强日常监督】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常委会的交办,加强对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将街道重点支出、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并及时将监督有关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议事制度】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通过代表议事会等形式,建立居民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项的议事制度,广泛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街道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经费保障】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县参照执行】  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