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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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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3-10 11:01:40

原标题:“京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坚持问题导向回应54个痛点难点 

2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此举表明,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据介绍,其立法宗旨是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草案》的一大特点就是找准立法切入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市场主体关切的权益保护不够平衡、投资贸易不够便利、政务服务不够充分、监管执法不够统一等方面的短板弱项,梳理提炼出54个共性痛点难点问题,制定了针对性的条款,形成制度性的解决方案,切实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利度。

《草案》共六章77条,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明确监督机制

《草案》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城市。

同时,《草案》还明确了营商环境的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即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和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提出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惠及市场主体

针对市场准入问题,《草案》明确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本市新增产业禁限目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明确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即时办结,并根据需要一次性向申请人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公章和票据;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针对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草案》明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首贷、续贷业务等提供金融服务,在确保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推动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建立企业电子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减少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市场主体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针对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问题,《草案》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针对公共资源交易壁垒问题,《草案》明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人,细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人的5种禁止行为;推动建立健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一表申请、一证通用、一网通办”。

针对创新创业服务问题,《草案》规定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以用于科技孵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落地等项目建设;统筹推进应用场景建设,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发布重点领域应用场景项目清单,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提供实验空间;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培育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


提升政务水平

针对审批手续多、时间长问题,《草案》规定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政府部门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对于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

针对政务服务标准不一的问题,《草案》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及其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办理条件不得包含“其他”等模糊性兜底要求;明确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遵守的规定。

针对政务服务便利性不足的问题,《草案》明确本市建立市、区、街道和乡镇政务服务体系,根据需要在交通便利的区域设立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统一政务服务场所名称和标识,实行周末服务、延时服务等。

就网上办事不便、办事不深的问题,《草案》明确市政务服务部门建设全市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行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务信息共享。

针对政企沟通渠道少的问题,《草案》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和问题;构建以12345热线等为支撑的政策咨询维权服务体系,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协调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由市场主体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


规范监管执法

《草案》针对执法检查标准不一的问题,明确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裁量基准,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针对涉企检查部门多、频次高、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问题,《草案》明确本市在现场检查中推行行政检查单制度,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检查单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规范联合检查,规定对监管对象实施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应当采用联合检查的方式,由牵头部门组织、多部门参加,按照同一时间、针对同一对象,实施一次检查,完成所有检查内容。

针对鼓励企业创新的问题,《草案》明确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性质和特点,制定临时性、过渡性监管规则和措施,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针对信用监管标准不一、缺少信用修复和异议渠道的问题,《草案》明确本市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对市场主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减少检查频次。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信用修复,企业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参加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


加强法治保障

针对有的政策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等问题,《草案》要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市场主体认为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草案》还要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草案》针对政策预期性不够、不给市场主体留出调整期的问题,明确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不少于30日的适应调整期。

针对公共法律服务不足的问题,《草案》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指导律师协会,根据市场主体的法治需求,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企业在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提供法治体检服务,为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王斌)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