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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宇霞:加快出台“学前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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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人大网发布时间:2020-03-04 10:20:00

原标题:加快出台“学前教育法”

2010年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以来,我国的学前教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从全国范围看,入园率得到了提升,“入园难”和“入园贵”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由于长期以来对学前教育重视不够,投入少,欠债多,学前教育发展的很多核心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要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一般的政策是难以实现的,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形成对各级政府及广大公民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创造一个真正有利于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教育立法就是用法律手段和国家意志来保障教育事业发展的方向、动力和机制。依法兴教和依法治教是发达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基本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对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提升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证明了法律在发展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力量。因此,加快学前教育立法,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必要途径,也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必然需要。在整个教育体系中,是否存在学前教育法,不只是衡量教育法律体系完备程度的标尺,也是一个社会是否有明确的儿童意识的尺度,是衡量一个社会儿童观的科学性程度的标尺,还是一个社会总体文明程度的标尺。因此,学前教育立法是我国教育立法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必须把学前教育放在我国当前教育立法工作的首要地位。

解决学前教育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学前教育立法的重要任务。当前,学前教育面临的核心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对学前教育价值的认识问题。目前,公众和各级政府部门对学前教育价值或重要性的认识是不够清晰和一致的,在一些关键问题上还缺乏法律意义上的明确认识。二是对学前教育责任的落实问题。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必须有法律的约束和监督。在国家的相关文件中都有对责任主体和责任行为的具体要求,但政策的制约性出现明显不足,必须从法律层面上加强约束。三是对学前教育的责任追究问题。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对学前教育的认识和责任落实是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影响因素。要加强并建立对学前教育的责任落实和追究的法律环境,推动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学前教育立法中需要处理好六个基本关系。一是幼儿与成人的关系。在《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国际、国内法规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学前儿童的权利,并对儿童权利加以保障。二是家庭与幼儿园的关系。家庭与幼儿园共同负有培养儿童的责任,是儿童教育的合作者,家园共育是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三是家庭与政府的关系。学前教育是重要的公共服务,政府是学前教育投入的主体,承担着发展学前教育的关键责任。四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对发展学前教育起主导作用,政府应更多地开办公办学前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普惠及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五是各级政府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立法真正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纵向管理体制;建立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横向管理体制。

学前教育立法应关注四点重要内容。一是形成社会共识。学前教育是社会公共事业,是重要公共服务。二是明确投入责任。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是政府的重要责任。三是增扩教育资源。将学前教育资源的供给作为政府的重要责任,形成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得到政府的掌控,新增资源以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为主。此外要提高教师待遇。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制定相对统一标准,针对不同性质的幼儿园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幼儿园教师工资在合理区间,同时强化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准入,促进学前教育公平优质。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浦口区霞光幼儿园园长 蒋宇霞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