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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新:建立重大疫情灾害紧急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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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人大网发布时间:2020-02-25 13:59:40

原标题:关于建立重大疫情灾害紧急采购制度的建议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湖北省及全国各地区陆续采取了各种隔离防控措施。但由于疫情的爆发临近春节假期这一特殊时间点,导致大量在外务工人员无法返岗、企业停工,造成了各类物资供应紧缺的局面。对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我们不仅要对病毒科学防治,同时要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管理能力,精准施策,建立重大疫情灾害紧急采购制度,并对特殊时期政府资金的采购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让各类物资和服务更精准、及时、高效地支持疫情防控。

一、重大疫情和灾害时期的物资需求量大、紧迫、种类多,政府干预管理是关键

重大疫情和灾害时期,尽管有很多企业加班加点提供防疫物资,但由于此时市场对物资需求量大、需求紧迫、需求种类多,导致供需矛盾紧张,完全由市场自我调控会出现价格暴涨、囤积居奇的现象。此时,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必须伸出,通过规范的制度和方式,指挥调度社会各方资源,对物资的供应和采购进行强有力的干预和管理,做到物资供应不断、采购有序、配置高效。

具体的规范是政府在特殊时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前提,良好的制度设计是政府在关键时刻精准治理、高效应对的保证。目前,我国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政府采购法》均未就政府在重大灾害防备、救灾、灾后重建方面的采购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尽管重大疫情和灾害的情况不一,但面对的物资匮乏、供需紧张的态势相似。因此,通过具体的制度规范来建立健全应对重大疫情和灾害时期的紧急采购制度刻不容缓。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疫情和灾害物资储备采购与紧急采购相结合的制度,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疫情和灾害

第一,做好应对突发重大疫情和灾害的储备采购工作。为防患于未然,平时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非紧急采购方式,主要通过招标的方式对在重大疫情灾害可能紧缺的各类物资进行储备采购。

第二,做好重大疫情和灾害时期的紧急采购工作。一是建立紧急宣告制度,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在通过某种程序宣布某场灾害区域救灾和灾后重建进入紧急采购程序后,政府紧急采购随之启动。二是规范紧急采购方式的选择和运用,着重解决需求急迫性,优先采取效率高的方式。对于十分紧急的物资与服务采购,如食品、药品、救助工具等物资和服务,能够就近和及时采购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对于可以适当后缓一些的物资与服务需求,可以采取除单一来源采购以外的谈判采购方式,在保障需求的情况下,尽可能寻找到更好更适合的供应商。对于灾后恢复与重建中采购数量较大、质量要求更高、需要严格控制成本、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求更高的采购项目,应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有效兼顾采购效率和采购的竞争性。

第三,将储备采购与紧急采购结合考虑,将合同优先授予能够作出在重大疫情和灾害发生时无条件的优先、优价 (不在灾害时额外盈利)、尽全力保障物资需要承诺的供应商。做到平时储备能放心,急时采购不忧心。

三、建立应对重大疫情灾害政府采购、配给制度,发挥市场、道德、政府治理三方作用,兼顾重大灾害时期采购的援助性、强制性、市场性及补偿性

在重大疫情和灾害发生期间,可能会出现哄抬物价的情况。同时,人们出于道德良知,普通百姓会通过捐款捐物进行支援,供应商会主动降价。但从市场角度讲,供需调解、价格升高可以激发生产动能,缓解供应不足。从道德层次看,群众舍利支援,无强迫性,也难保普遍性与持续性。而完善的社会管理系统,是有政府杠杆的。在重大疫情和灾害发生时只有发挥市场、道德、政府三方共同作用,将公正有效的政府机制与市场、道德的运行相结合,才能兼顾好重大灾害时期采购的援助性、强制性、市场性及补偿性。

所谓“市场性”,是指虽然灾害时期采购情况特殊,还是应该坚持市场性原则,尊重供应商的利益、体现等价交换;“援助性”和“强制性”是指根据灾害时期的采购,虽然并不能偏离市场原则,但不能完全按市场原则进行,而是根据灾害时期需求与供应的特殊性,必须从道德伦理与法律制度两个方面进行规范。比如在必要时实行强制性采购,包括强制性供应任务分配、价格限制、交货期限规定等。

与此同时,要做到援助性、强制性、市场性的有效结合,必须做好疫情和灾害结束后的适当补偿性工作,保障供应商的合理、适当的利益。比如,对疫情和灾害防控时期采购作详细记录;通过对疫情和灾害防控时期供应商提供物资与服务的速度、质量、价格及整体贡献进行评估,列出在疫情防控和灾害时期政府采购中有贡献的供应商;政府紧急状态采购结束以后,对于在紧急采购中有贡献的供应商给予适当补偿,通过授予“疫情防控功勋企业”、“抗灾救灾模范企业”等荣誉称号、优先授予采购合同、事发后对产生亏损或付出较大代价的企业进行利益补差等形式使其获得补偿。只有兼顾重大灾害时期采购的援助性、强制性、市场性及补偿性才能使政府设计的紧急采购机制发挥其最高效用。

四、设定政府紧急采购规范的资金范围和管理范围

在重大疫情和灾害发生时期,保障政府在紧急采购时期的物资供应极为重要,对紧急采购资金的规制同样不容忽视,需通过建立相关制度规范对紧急采购的资金范围和管理范围进行设定。

重大疫情和灾害时期采购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政府应对灾害的储备资金;二是政府灾害后临时紧急追加拨付;三是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资金,包括捐赠给政府部门的救灾资金属于典型的财政性资金;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青少年基金会的资金;对灾区有特别指定对象的资金。

灾害时期的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应该包括:动用政府灾害储备资金的采购;政府紧急追加拨款的采购。对于各类非政府组织、公益组织所获得的没有指定具体对象的社会各界对救灾的捐赠资金,虽然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但显然具有特定的公共性质和特定的区域和使用范围,且不能属于慈善机构本身所有,不能像其他社会主体一样,可以随意支配和随意选择采购方式,而是必须由政府进行管理和干预,同样适用政府相关采购制度规定,纳入公共管理和监督的范围,以取得社会公信和社会监督的效果;而对于捐赠者直接定向捐赠给特定对象的资金,如果其对象属于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等单位,其发生采购时同样要纳入政府紧急时期采购管理,反之,则不受政府紧急采购制度规范。

五、建立应对重大疫情灾害政府采购的监管制度,以最严格的要求杜绝有违疫情防控和救灾宗旨的情况发生

相对于平时采购的监督管理而言,重大疫情和灾害时期的政府采购必须有特别的要求和特殊管理。疫情防控和救灾资金的使用,不仅关系到纳税人的利益和所有捐赠人的目标与信心,更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到疫情防控和灾区成千上万受灾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福祉,也关系到人民对于政府及相关公益机构的信任和信心,关系到今后灾害救助等许多问题。

因此,疫情防控和灾害时期政府资金与捐赠资金的采购,必须有特殊的、比平时更为严格的监督与管理。包括疫情和灾害情况的公开、疫情和灾害防控采购的启动、特殊时期政府采购程序、特殊时期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特殊时期政府采购的特殊监督主体组成、特殊时期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合同的评估、特殊时期政府采购的货物与服务的供应商、供应数量、质量、价格、交接、验收、支付等等,都应该有严格的记录。明确监督主体、监督程序、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坚决避免各种趁疫情、灾害之机牟取暴利或有违疫情防控和救灾宗旨的情况发生。一旦在特殊时期的采购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一律实行比平时加倍处罚的规定。(徐志新 湖北省人大代表、罗田县骆驼坳镇燕窝湾村第一书记、湖北燕儿谷生态观光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