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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言为野生动物织密法律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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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政协报发布时间:2020-02-20 18:43:54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对滥食野生动物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反映强烈。

在2月1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表示,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增加列入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2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委员长会议召开,会议公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

保护野生动物也一直是全国政协以及全国政协委员们关注的重点。

据记者了解,春节假期一结束,全国政协就对2020年协商计划进行了紧急调整,将在3月中旬增加一期以“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为主题的双周协商座谈会,为保护野生动物、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积极建言。

全国政协委员们在疫情发生以来,一直关注相关情况,并围绕此话题建言献策。


全国政协常委、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潘碧灵:迅速建立健全禁捕禁食野生动物名录

据有关研究,目前70%新发传染病都与寄生在野生动物体内的病毒有关,从非典到鼠疫、H7N9禽流感,再到埃博拉病、MERS概莫能外。但一些食客出于猎奇、滋补、炫富等多种心态食用野生动物,形成了规模庞大的“野味产业”,口服之欲让我们再次自尝苦果。

然而问题不仅仅是食用那么简单。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分散,相关法律衔接不畅,刚修订不久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理念上对公共健康保障考虑很少,公共卫生风险较大的蝙蝠、果子狸、旱獭、刺猬等自然或中间宿主都不在重点保护名录上;同时,一些执法机关对非法猎捕、繁育、交易、食用野生动物打击不力,野生动物检疫基本上是盲区;此外,还存在管理权限交叉重叠、野生动物走私严重等问题。深刻反思,采取果断措施严格保护刻不容缓。

严厉惩治打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对猎捕、繁育、交易、利用、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各环节实行全链条的严格管控,加强执法监督,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从重从快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统一的野生动物国内外交易信息平台,坚决取缔、关闭非法交易市场,加大对互联网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交易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国际走私行为。

迅速建立健全禁捕禁食野外野生动物名录。从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角度迅速完善和建立禁捕禁食野外野生动物名录,名录之内的野外野生动物一律禁止猎捕、食用和利用。

严格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检验检疫。除了对科研、维护动物种群等特殊要求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给予支持外,对于商业利用的要进行严格的社会公共安全评估,建立清单名录,视情及时调整,从严审批管理。严禁交易人工繁育的活体野生动物,比照家禽家畜制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检疫标准,未经检疫一律不准上市销售。严厉打击名为人工养殖实为野外盗猎盗捕后交易、食用的“洗白”行为。

修订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要充分体现保护优先原则,增加“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的立法目的,扩大法定野生动物、禁止买卖和禁食野生动物范围。制定动物福利法,禁止以虐待或者不符合公序良俗的方式食用或利用伴侣动物。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解决部门管理范围职责交叉重叠等问题,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中央环保督察内容和公益诉讼范围。

加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健康安全宣传教育。迅速、密集编写、拍摄、录制一批有科学性、针对性和通俗易懂的文宣产品。组织开展“让野生动物远离餐桌”的主题宣传活动,利用每年5月22日世界野生动物保护日,广泛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全国政协委员、解放军原总政治部主任助理岑旭:严格执法减少法律执行弹性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是从源头防范许多病毒疫情发生的基础。建议:一、宣传教育要普及深入。运用各种媒体和各种形式大力宣传违法猎捕和滥食野生动物的严重危害,从娃娃抓起,广泛覆盖,持之以恒进行。二是立法修法要覆盖到位,充分体现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减少法律执行的弹性。三是监督要部门联动,防止相互扯皮推诿。明确牵头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责任及失职后的责任追究。四是要广泛发动群众,使大家充分认清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与税个人密切相关,人人有责,从我做起,为精神文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做贡献。五是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猎捕和交易野生动物的犯罪活动,做到快办快审快判,以严格执法教育群众、警示违法犯罪分子。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事务协调局常务副局长周剑平:讲好我国的动物保护故事

建议:一、现有野生物保护法的外延要扩大,不能仅限于珍贵、濒危动物,要有明确的保护名录。二、人类对动物世界了解太少,在人类到来之前,许多动物都已经存在于这个星球上。因此关于动物人工养殖要细化,明确哪些可以养殖交易,哪些不可以。只有那些已经研究透彻、生物学、病理学特征全面被掌握的动物,在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审批之下方可养殖。且因规定养殖野生动物仅用于保护、科研。三、要加强自然知识普及教育,培养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且在普及中一定要注重科学性,不要在教育阶段种下一颗不正确的种子。四、应加大我国在动物保护方面取得成就和采取措施的宣传,不能由于世界各国不了解我国的重视力度而被“污名化”。事实上,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力度前所未有,取得的成果前所未有,许多动物种群在增长,生存条件普遍向好。在宣传中,不能人云亦云,留下我们“啥都吃、手段残忍”的印象。应利用好今年生物多样性会议在我国召开的契机,让世界了解中国,讲好我国的动物保护故事。


全国政协常委、民盟湖南省委会主委杨维刚:严格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

2002年底暴发的非典和2019年底暴发的新冠肺炎,都给我国带来巨大损失。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回顾两次疫情的产生不难发现,都与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相关。

如此大数量且高风险的野生动物交易却鲜有监管,这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所确定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制度有很大关系。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在取得许可证后可进行人工繁育。而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该许可证不仅可以由省一级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也可以由同级别的有关部门核发,甚至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核发。

立法本意是考虑相关部门实际工作的便利性,以及驯养繁育活动主体不同的商业目的或活动目的。但是从实际适用来看,多部门均有权进行行政许可的状况,既导致了谁都可以管,又导致了谁都不管的局面,使得整个驯养繁育过程都鲜有监督。

利用这一漏洞,诸多非法获取的野生动物,通过有许可证的驯养繁殖单位进行“洗白”,进而得到了运输证、出售证,并在市场上进行“正常”交易。

此外,多部门共有权限的做法也不符合行政专业化的要求,在缺乏专业执法人员的情况下,行政许可的资质审查难免流于形式。

从历史上来看,驯养繁育制度由来已久,在多个国家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立法确立驯养繁育制度主要基于两个目的考虑。其一,人工驯养繁育可以有效地挽救珍贵濒危物种,待其种群扩大之后,可重新放归自然,从而高效的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态平衡。其二,从经济层面考虑,驯养繁育能有效地增加物种利用率,同时保证生态不受破坏。这是应当肯定和坚持的。同时,从防止因野生动物不法交易而产生疫情的角度考虑,对于驯养繁育制度,应从许可证审批权限以及完善监管制度方面进行修改,以避免驯养繁育活动成为野生动物不法交易的“白手套”,进而危害人类的健康。

因此,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修改为“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人工繁育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被批准主体进行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具体检查要求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冬奥组委规划建设部副部长沈瑾:保护野生动物目的不是“为我所用”

2003年的非典和本次新冠肺炎,目前从流行病学角度分析初步判断病毒是通过野生动物传染到人的可能性较大。在当前疫情期间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的前提下,有必要审视一下法律不及的问题。

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从立法目的、基本理念、主要思想和制度构建确实有很多进步之处,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重点及濒危野生动物”,但有相当数量的非重点野生动物未能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地位,也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客观上为利用那些亟待保护的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提供了合理空间。

自然界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生态系统,任何动植物都有其“生态位”,生态系统给人类带来的福祉远远超过单一物种的生物价值,仅仅保护重点及濒危野生动物还是远远不够的。例如,蝙蝠等一些野生动物,虽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却可能是对人类健康威胁极大的病毒的天然宿主或中间宿主。这些科学观点在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原则中没有得到体现。所以必须从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健康的角度来认识野生动物保护。建议本次修法的宗旨原则为“实行全面保护、严格限制利用、鼓励公众参与、严格加强监管”的原则。

建议一:严格限制利用。

在以往的认识理解中,所谓对野生动物“保护”是建立在“利用”的基础上的,那么保护资源的前提就是“为我所用”。由于这种“利用”理念的存在,目前国内众多野生动物养殖场均是合法的。而以经济为目的的饲养都讲究效率成本核算。假如捕猎成本要低于饲养成本时,从野外捕获得来的野生动物就会进入到市场流通环节。

人类文明发展到了今天,不应该以“利用”为前提的野生动物保护思路,不仅误导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理解和认知,加大执法难度,增加管理成本,还对包括人畜共患病防控带来巨大挑战。

目前明令禁食野生动物只是治标,必须严格控制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业,最终全面禁止商业繁育才是治本。

建议严格区分商业和以保育为目的驯养繁殖活动,引导商业性利用野生动物行业转型的立法目标。这也符合中国在参加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国际场合所作出的表态。

建议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区分野生动物“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种群”的管控措施。不管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是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三有动物”),野外种群应实行严格管控,严禁一切食用行为、非法猎捕行为,并且配有非常严厉的处罚条款。

野生动物野外种群及人工繁育成熟名录(黑名单、白名单)都应及时更新。

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1988年12月10日发布施行的,2003年2月2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将麝科麝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一些野生动物随着人工繁育成熟种群数量增多,比如梅花鹿,建议调出;一些野生动物处于濒危状态,比如青头潜鸭2013年就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极危”,但是一直不在我国重点保护名录中。人工繁育成熟名录只公布了9种,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后,至今未修订上述名录。

此外,我国野生动物种类繁多,物种之间存在差异;且人工繁育主体大部分为个体,难以按照野生动物行业标准进行规范,因此应严格限定野生动物利用范围,如将“食用野生动物名录”“入药野生动物名录”等进行细化规范。

对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可具体划定为可食用物种、可入药物种、可观赏物种、可作为宠物物种列出名录,另行管理,细化经营利用方式。确定允许商业化驯养繁殖的物种名录的列入标准,包括该物种野外种群状况、繁殖技术、对野外种群的依赖、销售养殖个体对野外种群的影响以及养殖过程中动物福利等问题。禁止商业化驯养繁殖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严格限定商业化驯养繁殖的物种名录,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及管控条款。所列入的物种名录必须经过独立的专家委员会评估,每5年对该名录中物种养殖管理情况和野外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及时调整物种名单。

建议二:鼓励公众参与。

据了解,目前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不过5~6人、市县一级更少甚至没有专职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而社会却拥有大量热心于保护野生动物的志愿者和各种各样的非营利性民间公益组织,这是一股庞大的社会力量。政府应该充分利用这些社会组织的力量,使其依法有序地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政府监管到位才是最应该做的,建议新法中一定要增加公众参与的内容和相应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社会机构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监测、救护、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同时要增加对公众野保教育及科普的相关内容,在义务教育体系中,贯穿野生动物保护法教育,加入尊重自然、爱护野生动物教育课程,在高中及大学阶段,增加野生动物保护地修复、维护生物多样性等课程内容。


全国政协委员、人资环委原驻会副主任凌振国:收起以“利用”之名向自然无限索取的贪欲

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关键阶段,作为全国政协委员,一方面要投身到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工作中去,另一方面则要聚焦突出问题,着力在补短板、强弱项上下真功夫,增强建言献策双向发力的针对性有效性。

建议针对此次疫情暴发暴露出来的生态卫生环境治理中的短板和不足,进行一次地毯式、拉网式全面清理排查。

比如,要深刻思考以往工作中单纯重视大气和一般意义上的水及土壤污染环境的治理,而忽略了普通农贸市场,特别是人流密集区野味、海鲜市场等的公共环境卫生治理;再比如,要深入思考对穿梭在山水林田湖中的野生动物关注重视不够,尤其是针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短板弱项,且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制度短板和漏洞;又如,要深度思考在抓“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方面忽略了“菜篮子”里装什么的具体问题,忽视了其中装的野生动物食品及相关交易市场对人类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

面对仍在持续的疫情,作为一名人资环委委员,要积极尽职建言,总结经验教训,助力完善制度机制。

一、要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加强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防控。要建立健全一整套科学、合理、管用的制度规章,通过加强市场严格监管,对存在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严厉打击,对形成的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市场坚决依法依规取缔、关闭,并坚决追究市场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力度,坚持媒体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要坚决整顿清理业已形成的规模庞大的“野味产业”,严查宾馆、饭店、餐厅等将野生动物搬上餐桌的违规违法行为,实施公民举报制度,严肃查处追责问责。要强化党员领导干部带头不食用野生动物的表率作用,将无视党纪国法偷食野生动物行为纳入纪检监督部门的重要监察内容。进一步明确市长“菜篮子”工程内容,坚决防止把野生动物作为菜品食物稀里糊涂塞进“菜篮子”。要坚决落实加强活禽动物交易市场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点对点”活禽动物销售通道,解决活禽动物屠宰的环境卫生问题,确保食品产品供应的绿色卫生检疫安全。

二、要健全完善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制度。应该看到,国家2016年进行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从猎捕、交易、利用、运输、食用等各个环节均作了严格规范,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相关配套规定,特别是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办法、详细目录、标准规定、技术规程等明显缺失。同时,该法虽然采用国际通行名录,明确了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办法,但对打击和严惩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等设定不够。比如,对大量没有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管理范围的诸如蝙蝠、鼠类、鸦类等传播疾病高风险物种,就应通过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填补法规的缺失。据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修订完善工作,同时抓紧研究动物防疫法与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的修改进程。

三、要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普法宣传力度。要通过总结这次疫情的血的教训,把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与加强传染病防控知识的科学普及、普法宣传密切结合起来,把对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法律的普法宣传教育真正从思想上、政治上和生命安全上高度重视起来,并上升到坚持新发展理念、建设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高度。要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好处益处和滥杀、猎捕野生动物的害处弊端,从科学上解读吃野味不但不能滋补、治病,相反还会给人类生命健康带来严重隐患。媒体应该肩负起重要责任,格外重视这方面普法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特别是要引导教育一些人收起以种种“利用”的虚假之名向自然无限索取的贪欲,增强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自觉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