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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立法保障民族团结之花常开长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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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1-21 11:08:00

原标题:《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五月一日起施行 

立法保障民族团结之花常开长盛 

1月11日,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关于治边稳藏重要论述的有力举措,是巩固西藏和平解放60多年来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迫切要求,是进一步明确西藏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任务,努力把西藏建成全国先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的现实需要。”多位专家学者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坚持党领导立法原则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立法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地方性立法工作,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区党委批准的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2019年立法计划,明确了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相关条例的任务。

为确保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民族团结进步立法目的与区党委意图高度契合,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多次向区党委汇报立法工作进展情况,请示立法中的重大问题。

“我们成立了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洛桑江村为组长的民族团结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抽调精兵强将,全面启动立法审议修改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亦峰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民族团结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5次、主任会议7次、常委会会议3次,专题研究和审议《条例》草案。工作专班全体工作人员认真梳理、反复推敲,逐条认真修改,先后修改了20余稿,最终形成了《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党是领导一切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的创建工作更应体现和突出党的领导。

《条例》总则第七条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的创建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三十六条规定,自治区成立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党委领导下统筹推进创建工作。


顺应各族人民期盼

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是西藏各族人民的光荣传统。

在西藏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各族干部群众团结互助、携手共进,孕育、弘扬和发展以“老西藏精神”“两路精神”为代表的宝贵精神财富,涌现出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民族团结之花在西藏高原常开长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西藏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提出“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作出“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制定出台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为做好西藏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注入了强大动力,开启了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新时代。

“制定和出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把全区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顺应了各族人民感恩奋斗新时代、同全国人民一道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的热切期盼。”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雷书亮告诉记者。

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是新时代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生动写照,也是西藏各族人民的共同追求和坚强意志,各族干部群众都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


彰显立法前瞻性

《条例》草案的修改制定,历经一年时间,在北京、西藏先后召开了6场专家咨询论证会,通过书面发函、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140位领导、专家,437位各级人大代表,7地市、23个部门、6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1424条。

“《条例》的制定全面总结了西藏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取得的显著成就和积累的丰富经验,并努力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周亦峰介绍说。

记者梳理发现,《条例》共8章48条,包括总则、工作职责、社会协同、宣传教育、创建表彰、组织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处处长尼玛卓嘎说,将《条例》标题确定为“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追求,符合中央及区党委精神,与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所取得的卓越成就相契合,具有时代特色,彰显了立法前瞻性。

针对文化在西藏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中的重要地位,《条例》规定,“西藏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格萨尔、藏戏、唐卡、藏医药等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结合中央关心西藏、全国人民支援西藏的实际,《条例》在第三十四条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评选条件中明确“在对口援藏工作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作为模范评选条件之一。

《条例》还将“社会协同”单列一章,突显社会各界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中的责任,发挥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作用,发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的引导作用,鼓励各类企业参与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倡导公共场所、公共服务行业等将民族团结进步相关内容纳入行业守则、规章制度,强化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注重家庭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中的重要作用。

《条例》的诞生,为西藏的长足发展、长治久安和民族团结提供了法治保障,开启了西藏民族团结进步新征程。 (刘玉璟 王菲)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