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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河湖保护和治理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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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1-21 10:52:37

原标题:河北出台河湖保护和治理地方性法规 

筑牢河湖生态建设“法治之墙” 

河北省1386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今后其保护和治理将有法可依。

1月11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3月22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64条,是河北省第一部系统全面对河湖保护治理予以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紧紧围绕保护和治理两大主题,设立了总则、规划编制、治理和修复、保护和监管、河湖长制、法律责任等章节,对于加强河湖保护、保障河湖功能、改善水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时代呼唤:立法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环境

“千河之省碧波万顷”,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管理无序、保护不力等原因,河北省这一曾经的美誉已名不副实,现实是河湖断流、数量锐减、水质恶化、面积萎缩。

河北省肩负着建设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重大政治责任以及保护大运河的重要责任。近年来,河北高度重视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就河湖“四乱”整治、调水补水、建立健全河(湖)长制等提出明确要求,不断加大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力度。

事实上,河北省河湖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河道年久失修,有的河湖功能丧失,有的污染尚未彻底根治,全省58条重污染河流还有17条属劣五类水质,有的城镇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滞后,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系统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环境。

“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立法,加快推进生态法规体系建设,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的必然要求,又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期盼。”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说。

在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条例(草案)》提请河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表决。把保护好河湖水资源作为全省的特别重大事项,进一步体现了河北上下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大会上,来自河北各地的700多名省人大代表进行了充分审议和讨论。


理念转变:流域生态治理统筹河湖修复

作为河北省第一部全面系统保护和治理河湖的法规,《条例》以统筹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为主线,治理和保护并重,比较全面地就规划编制、河道整治、生态修复、严格保护和监管、河(湖)长制等作出规范和要求,坚持蓄水、节水、引水、严控地下水开采等多措并举,逐步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条例》从单一河道治理观念向流域之治、生态之治理念转变,打好河湖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的组合拳,协调推进跨区域统筹、全流域治理,为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内容涉及水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等20多部上位法,涵盖了水与河湖各个方面,做到了与中央、河北省委决策部署和省水利厅工作要求紧密衔接,这也使得《条例》全面性、系统性的特点更加突出,对依法保护治理河湖,尽快补短板、强弱项有重要的推进和规范作用。”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处长杜海说。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开创了以立法规范河湖保护名录制度的先河,明确规定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编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保护名录,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规定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列举8类禁止性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治乱需用重典,《条例》坚持严字当先、严防严治,对于河湖保护和治理作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书堂坦陈。

在法制层面将河(湖)长制工作成果固化,实现了河(湖)长制工作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条例》以1个章节7条内容的篇幅从创新省、设区的市、县、乡镇、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工作机构和主要职责,建全工作机制,加强河湖巡查,强化督办问责,建立公民参与河湖巡查工作机制等方面,对河(湖)长制进行了规范,为今后各级河长、湖长更好地履职尽责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重拳出击:加大处罚力度破解治理难题

《条例》突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机制,因地制宜实施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依法依规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是破解生态环境难题的必然要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说,近两年河北已经初步建成山水林田湖草为一体的生态文明立法体系,目的是以法治的力量推动解决治理难题,最终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了加强河道整治,恢复河湖水系自然流通,《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推进河湖库渠等连通工程建设,逐步实现水系连通。在妥善化解地下水超采困局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依法健全用水约束、地下水开采审批、地下水取用监测监管、税费调节等机制,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针对河道采砂难题,《条例》一方面加大治理监管力度,就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方案、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鼓励推广机制砂生产应用等事项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采砂成本。对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类似条款在之前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中处罚效果并不理想,比如采砂价值30万元,按照之前规定最高只能罚款10万元。《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不设定上限罚款数,这将有利于推动破解非法河道采砂屡禁不止的难题。”杜海说。

在推进省际市县协作治水方面,《条例》明确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其他省、自治区建立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和联防共治机制,加强区域联动,协商河湖保护和治理重大事项,共同做好省际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

为了避免上演“九龙治水”,《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法规出台前景美好,但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让法规这把利剑充分发挥作用,创造出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河北。”周英说。 (周宵鹏 梅晓)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