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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大修后落地 十大亮点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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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1-03 10:00:30

原标题:证券法大修后落地十大亮点引关注

显著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压实“看门人”法律职责


2019年12月28日,修订后的证券法获得通过,距离1998年12月29日首次发布,已经20年。此次为第二次大幅度修订,推出并完善了一系列新制度改革。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有十大亮点,包括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证券交易制度,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新法为有效防控市场风险,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全面推行注册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彭冰认为,本次大修的亮点之一是全面推行注册制。这里的注册制,不仅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即IPO),还包括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方面,如定向增发等。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说,新证券法是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于证券发行注册制作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

新法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将原法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等;调整了证券发行的程序,取消了原法规定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并明确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对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审核;强化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

在信息披露方面,新法设立专章,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建立股东征集制度

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顺应了各界的呼声。新法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作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研究部李国俊认为,投服中心将妥善推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落地,切实维护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并拟采取包括积极配合审判机关、监管机关出台相关规则,进一步推行“追首恶”诉讼理念,优化损失计算系统等多项举措。

新法还在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的惩戒力度上为保护投资者加力。新法明确,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同时,新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作了完善。

彭冰说,惩罚的主要功能在于遏制,没有有力的惩罚措施,就很难阻遏未来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在注册制全面推行之后,证券法大幅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显然有其必要性。


完善证券交易制度

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看门人”,作用重要,地位显赫,其决定不仅关系到拟上市公司利益,更关系到已上市公司的质量。新法进一步完善了中介机构法律职责,是一大亮点。

新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

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也是新法值得关注的重点内容。新法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完善配套规章制度

新证券法强化了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是一大制度创新。

新法明确,证监会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了证监会在执法中对违法资金、证券的冻结、查封期限;规定了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采取监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规定被市场禁入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等。

同时,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将协议收购下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由经证监会免除,调整为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等。

新法发布后,证监会迅速作出回应。程合红表示,将做好配套规章制度的完善。目前,证监会已正式启动了对资本市场规章制度的梳理和完善工作,并将执行好新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好法律赋予证监会的职责。(周芬棉)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