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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采伐许可证核发时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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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9-12-25 14:17:36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森林法修订草案有委员建议

增加采伐许可证核发时限内容

12月2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森林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委员们一致认为,森林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充实森林保护宣传教育的内容,吸收了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改革成果,较好地处理了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关系。

委员们精益求精,对修订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又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

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门批准。吕彩霞委员和朱静芝委员建议,一定要写清楚是什么标准。吕彩霞认为,这个标准直接涉及到土地使用管理法和森林法两部法,如果不规定清楚,就会造成其凌驾于法律之上,甚至超越法律。

在受理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工作中,吕彩霞建议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增加一款:“受理采伐许可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采伐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核发的理由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她说,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受理采伐许可申请的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懒政、拖延办理情况还时有发生。

修订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郑淑娜委员建议删去这条规定,她说,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当中的侵权责任编,对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就可以了。

罗保铭委员建议进一步拓宽林权纠纷解决途径,在地方政府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之间,还应该增加行政复议。

委员们还对林地承包经营、森林防灭火、有害生物防治、护林公约的签订、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纳、概念表述的科学性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张红兵)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