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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办医加强引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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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9-12-24 14:56:35

原标题: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第四次提请审议

鼓励社会办医加强引导规范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此次是草案第四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在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等方面新增多处规定。

为了鼓励社会办医,草案新增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予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同时明确,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利益。


新增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草案新增多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在妇幼健康服务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同时规定,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此外,草案还规定,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体现预防为主精神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健康促进工作机制。

此前,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健康促进涉及方方面面,有的其他法律已有规定,有的可由配套办法作出规定,有的可在实践中逐步推进,本法可规定得原则一些。

鉴于此,草案新增了多处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推进全民健身。二是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体系。三是国家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具体办法。


进一步促进“三医联动”

在促进“三医联动”方面,草案作出多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

一是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的意见。二是明确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草案同时还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配合,提高医疗卫生资源使用效率和保障水平。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注意做好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衔接。

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联合惩戒;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信息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等情形,增加规定罚款处罚;对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违法行为,除对相关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员增加规定罚款处罚。(朱宁宁)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