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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关注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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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人大》发布时间:2019-12-18 15:49:38

原标题:如何保障出行平安?代表关注道路交通安全

导读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广泛关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代表们提出的有关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包括哪些内容,审议情况如何?记者就此进行了相关采访。

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代会上,代表们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平安顺畅出行的热切期盼,提出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和有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议,其中有4件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交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

不久前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今年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显示,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监察和司法委将提前介入,及时掌握起草工作进展情况和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工作,在起草中认真研究代表所提建议,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加大非法占用应急车道处罚力度

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江苏省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病防治研究所所长李甦雁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非法占用应急车道处罚力度的议案”。

应急车道是道路的“生命通道”,是专门给救护车、消防车、警车等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使用的,但现实中经常有司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严重影响交通救援、生命救护等。

目前,在对于车辆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处罚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行为。根据相关交通法规,目前对于非法占用应急车道行为的处罚为罚款200元,记6分。

“目前的处罚明显偏轻,对于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李甦雁认为,“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扣12分的处罚。对累计3次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违法行为,在罚款、扣分的同时,处以拘留15天的处罚。”

代表们呼吁,让出生命通道刻不容缓,希望对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为尽快加大处罚力度,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徐州医科大学原校长、党委副书记郑葵阳则建议,“拒让救援车辆”影响严重的,应处以高额罚款、吊销驾照,乃至立案调查处以刑罚。

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也要加大查处力度。李甦雁建议,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有应急车道的道路出入口、沿途增加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处罚宣传,提倡让出“生命通道”。除了交警现场查处、电子眼抓拍等措施外,建议提高群众参与度,加强宣传交通“随手拍”、车载记录仪等群众举报形式。同时,可以在特殊车辆比如消防车、120救护车上安装拍照系统,对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为,由特殊车辆拍摄,并自动把相关证据上传给交警部门判断、处罚。

在如何更加有效地畅通救援“绿色通道”方面,郑葵阳也提出,可以发展智能交通,提升救援车辆出行效率。比如,建立完善智能信号控制系统,对于救援车辆的途经线路、区域,灵活改变交通信号灯,尽可能保证顺畅通行。建立120、110、119、122联动平台,实行“统一接警、分类处置、信息共享”。根据紧急状况的不同,将救援车辆分类分等级保障通行。同时,明确避让原则,并纳入驾考范围。比如,救援车辆鸣笛示意时,社会车辆一致向左侧和中间车道避让,将最右侧车道留给救援车辆通行。


实行驾驶资格与身份证绑定制度

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世纪荣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崔荣华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关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在网络信息、大数据应用以及生物识别技术高度发达的背景下,已无必要。建议取消机动车驾驶证,实行驾驶资格与身份证绑定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修改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具有个人驾驶资格的居民身份证”。

“经过广泛调研发现,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经常忘带驾驶证,如果没有随身携带,按照法律要处以罚款并扣分。”崔荣华表示,驾驶证和身份证是同一个号码,可以取消驾驶证,通过信息、大数据应用和生物技术,将驾驶资格绑定身份证。从目前的技术手段和交通执法实际情况来看,交警将来完全可以通过身份证查验司机的驾驶证信息,处理交通违章问题。国内多地已经开展“电子驾照”试点,为取消驾驶证,实行驾驶资格绑定身份证积累了经验。

“从方便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出行,优化机动车驾驶员信息管理来看,个人驾驶资格绑定身份证的时机已经成熟。”崔荣华建议,以交通领域的证件信息互联互通为切入点,实行驾驶资格制度,个人驾驶资格绑定身份证(港澳台居民绑定居住证、外国人绑定护照),保留驾驶证积分制,改称驾驶资格积分。建立全国统一的车辆数据信息系统,驾驶员及执法机关可凭身份证号、指纹、人脸识别等信息进行查验、管理工作,为交通智能化发展以及智慧城市建设奠定基础。

崔荣华认为,如果驾驶资格与身份证绑定,交警部门在交通执法时将可以实现通过身份证检查司机的驾驶证信息,处理交通违章问题,交通执法更加人性化,能提高交通管理效率,更加方便人们出行。

很多司机也表示,现在是网络时代,应该在全国推广使用电子驾照,提高人们出行效率和交通管理效率,也是人性化管理的体现。浙江、广东和福建等地区已经实现了用身份证号码查询驾驶证信息的管理方式,希望其他地区也能早日实现取消机动车驾驶证,实行个人驾驶资格制度。

事实上,取消机动车驾驶证,实行驾驶资格管理制度确实会给人们的生活和城市交通管理带来很多好处。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就目前社会实际情况而言,完全取消纸质驾驶证,恐怕仍是“言之尚早”的说法。比如,整个社会发展仍存在突出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许多边远地区网络信号覆盖仍不稳定,驾驶证及相应个人信息的电子化,可能加剧个人信息泄露,乃至发生被滥用、盗用、冒用的风险,驾驶证等各种身份证件信息的电子化、网络化是一个十分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样的背景下,短时间内想要完全彻底地取消纸质驾驶证,也是不现实的。


顺应时代发展,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缉毒二大队大队长魏春等31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检验的规定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驾驶证累计记分制度的规定,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对其修改。在第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检验前增加“经查询无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这一前置条件,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增加考试合格“恢复其最高准驾车型”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针对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条款中规定的“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魏春等代表提出的议案提到,在实践中,许多机动车出现了一次甚至多次交通违法行为但没有及时去处理,交管部门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提出先行处理违法行为,再给予检验的配合执法要求,但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因此,该议案建议将第十三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经查询无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吴光辉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强调安全理念不够,部分规定滞后于经济社会和互联网时代发展,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建议修改。在总则中增加安全第一、确保道路安全和畅通的内容,完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强化交通安全责任制,增加有关加强车辆源头管理的要求,完善有关道路通行规定的内容,支持道路管理信息化发展等。

“行人过马路为什么不能闯红灯,不是因为要被罚款,而是因为有更重要的安全问题;驾驶培训,不仅仅是一项技能培训,还要强调安全驾驶这一理念。”吴光辉提出,近年来,随着共享单车、网约车等新业态的出现,2003年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应顺应时代发展,进行相应的修改。他建议,将“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到整部法律中;强化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车辆源头的管理;修订道路通行的有关规定,并完善相应法律责任。(张宝山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