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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兴渔,才能年年有“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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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人大》发布时间:2019-12-12 11:49:35

原标题:依法兴渔,才能让百姓餐桌年年有“鱼”

导读渔业法是实现依法治渔、依法兴渔的根本制度遵循。现行渔业法于1986年制定,虽历经四次修正,但该法律已明显滞后于产业发展的实际。因此,修改渔业法被列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而且是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才饮长沙水,又食武昌鱼。”这句脍炙人口的诗词是毛主席于1956年视察湖北,在武汉品尝武昌鱼时写下的。武昌鱼也因此变得家喻户晓,成为不同地方百姓饭桌上的一道家常菜。

长江不缺鱼,刀鱼、河豚、鲥鱼、鮰鱼……作为重要的淡水水生生物基因库,长江拥有水生生物4300多种,其中鱼类400多种,170多种为长江特有,占我国淡水鱼总数的48%,大大超过我国其他江河的淡水鱼种类数。

然而,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传来的声音振聋发聩:“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

如今青鱼、草鱼、鲢鱼、鳙鱼资源量大幅萎缩,种苗发生量与20世纪50年代相比下降了90%以上,产卵量从最高1200亿尾降至最低不足10亿尾。

众所周知,我国是水产品产量和销量大国。2018年,我国水产品总产量约占世界水产品总产量40%,连续30年居世界第一,养殖水产品产量占世界水产养殖产量的三分之二以上。水产品提供了我国人民所需的1/3优质动物蛋白,已成为我们日常饮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长江“无鱼”的现实,引起广泛关注。如何让百姓的餐桌上年年有“鱼”,成为全国人大关切的民生大事之一。


渔业法滞后于产业发展的问题日益突出

据农业农村部介绍,当前,大量养殖水域、滩涂被占用,渔业发展空间遭受挤占,渔业水域污染、工程建设、河海砂开采等破坏了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同时,涉渔“三无”船舶、电毒炸、“绝户网”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我国已经长期实行了禁渔期、禁渔区等鱼类资源保护制度。在今年初,多部委联合印发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针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达到空前严格的程度。

虽然相关文件在不断健全完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滞后于产业发展,无法满足管理的现实需要的问题也是显著的。2019年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莫照兰等77位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渔业法的议案。

“现行渔业法确定的渔业发展理念基于20世纪80年代的时代背景,立足于解决‘吃鱼难’问题。进入21世纪,特别是进入新时代,我国渔业发展的现实背景发生了重大转变。”莫照兰说,主要表现在我国水产品供给总量充足,并逐步呈现结构性过剩趋势;渔业赖以发展的资源环境约束趋紧,渔业资源过度利用态势明显,捕捞、传统养殖模式难以为继,休闲渔业、增殖渔业、水产品加工发展不足;渔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群众对优质、安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渔业发展和管理的主要任务从解决“吃鱼难”问题转向“吃好鱼难、吃优质安全鱼难”等。

通过深入的调研,莫照兰发现,传统高强度的养殖模式和过度捕捞,无法更好满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制度不健全,流出流入无序,生态安全风险增加,种质退化严重。

从养殖上看,部分地区养殖密度过大,造成水生动物病害频发和渔业水域环境污染,一些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养殖方式不合理,大量投喂幼杂鱼,破坏渔业资源;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大量渔业水域、滩涂被占用,渔民权益受到侵害,渔业发展空间遭受挤占。

从捕捞上看,一些违法分子未经批准非法捕捞;渔船管理力度弱,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泛滥,严重破坏资源、破坏渔业生产秩序;捕捞能力超过资源承载能力,加剧资源衰退。

水域生态上看,水域污染、工程建设、河海砂开采等破坏鱼类洄游通道和产卵场、索饵场等关键栖息地,危及水域生态和渔业可持续发展。

“这些情况在现行渔业法中有的没有规范,有的虽有规范但过于原则性,操作性不强,管理效果差。”莫照兰说,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修改渔业法来解决。


执法检查从五方面对渔业法进行“体检”

针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同时为全面了解渔业法贯彻实施情况,深入查找影响法律实施的症结问题和深层次原因,督促法律实施主管部门落实法律责任,保证渔业法全面有效实施,今年8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渔业法执法检查。

这是自1986年渔业法制定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对该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执法检查组于9月至10月,分赴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海南8省市进行检查,同时委托河北、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东、广西7省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在全面了解渔业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水产养殖业法律规定落实情况;捕捞业法律规定落实情况;渔业资源利用保护法律规定落实情况;渔业监督执法、依法维护渔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渔民持续稳定增收等情况;配套法规规章制定、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修改完善渔业法的意见和建议等。

在执法检查中,有的地方表示,打击违规捕捞的执法强制性不足,渔业法仅设定了暂扣渔具或渔船的强制措施,但实施的前置条件较多,现实中难以执行。同时,为逃避法律制裁,非法捕捞渔船在水上采取各种手段阻挠登临检查,现行规定未赋予执法人员强制登临权和对抗拒执法行为的处罚权。

有的企业反映,企业在赢得养殖和消费市场的认可与信任的同时,也招来了不法鱼苗企业的仿冒,希望能从立法上保障企业的合法正当权益,实现水产绿色养殖和可持续发展。

有的渔民在与执法检查组座谈时提出,能否出台相关制度和政策,鼓励和支持上岸渔民发挥“渔”热,积极投身湖泊的治理管理,从“靠湖吃湖”变为“护湖爱湖”。


渔业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规划

针对代表议案和各方面的呼声,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表示,修改渔业法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起草。农业农村部积极推动渔业法修改工作,目前已初步形成修改草案,并将积极吸纳代表建议意见。司法部建议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代表建议意见,研究完善渔业管理有关法律制度。

“我委提前介入渔业法修改工作,参与了立法调研和有关问题的研究,目前已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组织开展对渔业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深入查找渔业法执行及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将继续推动渔业法的修改工作。”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表示。

2014年至2016年,渔业法修订被连续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并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农业农村部表示,正积极推动渔业法修改工作,多次开展实地调研,采取委托课题研究、召开座谈会及研讨会等形式,对渔业法修订中的主要内容进行论证。目前已初步形成渔业法修改草案,并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时,将积极考虑和吸纳代表议案所提建议。

农业农村部表示,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灵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把经济活动、人的行为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的总体思路,以促进我国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加快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着眼解决渔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法律的可实施、可操作性,满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管理需要。 (于浩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