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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重庆物管条例修订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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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人大网发布时间:2019-12-04 15:45:00

原标题:揭开物管条例修订的秘密

11月29日,新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被认为是我市具有代表性的民生法规。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吸纳民意,寻求社会各方诉求最大公约数,真正践行了立法为民的宗旨。


立法论证会开进小区

今年5月15日,《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论证会召开。人们明显地感觉到:这次会议不一般。

公众参与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论证会并非稀罕事,邀请专家、学者、相关工作者和人大代表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专业性问题进行论证也不鲜见。但是,面对公众公开举行地方性法规立法论证会,在我市尚属首次。

“我们把这场论证会开进小区,就是希望大家谈谈遇到的问题,对于人大此次立法还有哪些具体意见建议,使这项法规更加科学、更好发挥作用。”当日上午,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邹钢主持会议时说。

会议地点被选定在九龙坡区绿韵康城小区。

这个普通的小区,只是我市成千上万小区中的一个。但因其普通,发出的声音、反映的问题才更具普遍性、代表性。去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越就曾带领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一行到此处调研,了解了业委会成立和运行情况,收集了社区反映的困难和问题等。

广纳民意

普通市民成为了此次会议的“主角”。

“我所在的小区筹备召开业主大会已有数月,作为筹备组副组长,深感筹备工作的艰难。由于现行法规规定,自筹备组成立起九十日内未能召开业主大会的,筹备组将面临解散。”作为业主代表参会的杨孝明在会上反映。

此外,参会的还有其他业主代表、业委会代表、社区干部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以及立法咨询专家、市人大代表、律师代表等。针对条例的修订,市人大常委会希望广泛听取民意,吸收来自各方面的意见,确保立法更科学更完善。

市人大法制委相关人员回忆,在两个半小时的现场论证时间里,到场的代表争先发言提出意见建议,因时间原因没发言的人,会后也围着工作人员继续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的还递交了书面材料。

同时,为了引起更多市民关注该项立法,更广泛地征求市民意见建议,当天的立法论证会还进行了电视录播。

关注度高

每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都要订立多部法规,为何独独选中物管条例召开立法论证会?

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一致认为,条例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条例自2009年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至今已施行10年,已不完全适应我市物业管理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市物业管理覆盖面的扩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物业管理领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市人大代表亦多次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尽快修法。

修订条例是社会各方共同的呼声。

邹钢表示:“希望通过立法论证会,一方面,充分了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对相关制度设计进行科学评估和研究,为条例修订打牢基础;另一方面,集中民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倾听社会各方代表对如何有效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履职监督的意见建议,发挥社会力量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同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将修法与普法有机结合,提高全社会对地方性法规的了解和重视程度,引导物业管理各方树立法治观念,更好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历经四审

自条例修订启动以来,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马不停蹄,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实地调研、召开立法论证会……相关活动一项连着一项,其目的只为了加快修法进程,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期待。

但细心的人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直至11月的常委会会议,历经四次审议后才表决通过。

一审

2018年11月,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一审。一审稿共8章103条,在现行条例基础上修改了79条、新增19条,修改比例超过95%,其中对物业管理的一些关键环节进行了重点规范。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不仅将条例修订草案推送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还于同年12月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

期间,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领五个调研组分赴主城各区和江津、南川、梁平等区开展实地调研,先后召开17场座谈会,听取基层的意见建议。

此外,市人大常委会还通过组织召开专题论证会,邀请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主管部门等各方代表进行讨论、论证,并通过媒体向市民公开;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书面等形式征求了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协社法委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

截至2019年1月31日,共收集到各方面的意见建议2600多条。

二审

今年5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二审。记者发现,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二审稿比一审稿有了明显的调整。

如:在物业费问题方面,二审稿规定,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降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关于物业费定价,二审稿规定,前期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又如:对于公众特别关心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举行条件,二审稿认为,过低的申请业主人数比例不能充分、准确地反映多数业主的意愿,因此将业主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人数比例由10%恢复为现行的20%。对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的比例,二审稿规定,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业主代表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并告知全体业主。

同时,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二审稿还提出,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负责监督业委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等。

会后,在当时很多人的预想中,三审稿将于7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审

孰料,时至9月,条例修订草案三审稿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于隔次审议的情况表示:“在近年来的立法中,该条例调研的面最广、征求意见的范围最大、收集的信息量最大、研究采纳及修改的量也很大。之所以7月没审议,就是需要时间对分歧较大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论证。”

据了解,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二审审议意见,再次听取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以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将二次审议稿推送给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又通过重庆人大网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

同时,针对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融合发展、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共有资金管理等重点热点问题,邀请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等单位,进一步论证制度设计合法性与可行性。

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还带队赴广东、深圳、上海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借鉴物业管理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多次研究和修改。最终,经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9月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三审稿。

三审稿充分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内容比较完善,已经比较成熟,但关于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又成讨论焦点。

四审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三审稿推送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并再次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建议。同时,围绕物业管理工作中政府及部门职责、居(村)民委员会职责等重点热点问题,召开了立法专题论证会,广泛听取市区两级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代表以及市人大代表和专家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又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11月18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四审稿。针对三审中争论较多的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问题,四审稿进一步细化了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各方的监管责任。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四审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会议表决。11月29日,条例修订草案获表决通过。


回应民意

萦绕人们心头的谜团逐渐解开,那些群众关心关切的问题、那些反复争论的焦点也找到了答案。

邹钢介绍,“在条例的整个修订过程中,我们征求主管部门、业主和服务企业、广大市民等各方意见,收集3000多条意见,整理归纳以后也有1000多条。”

而对比历次审议稿可以发现,市人大常委会“精雕细琢”回应民意,全力寻求社会各方诉求的最大公约数。

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矛盾重重,有些小区涉及的金额还相当大,多方面的声音认为要进一步加强对共有资金的管理。法制委采纳了该建议,在三审稿中增加了相关规定,明确了共有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针对业主大会成立前和成立后两种情形,对共有资金的管理作出相应规定。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账户。同时,对加强共有资金的监管,条例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在区县调研中,大家反映集中的民宿问题,一方面认为民宿扰民,另一方面又考虑到民宿作为新生事物,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市人大法制委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也将其写入了三审稿,并最终创设了民宿等住宿服务的规范。

条例从“新兴业态、安全安宁”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宿(网约房)等住宿服务,促进行业持续发展,体现合法性、有效性和规范性的统一。同时,鉴于物业管理条例修订重点在于规制物业管理活动,且在国家尚未出台有关民宿(网约房)等住宿服务的专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地方立法不宜规定过细,条例对利用小区住宅开展民宿等住宿服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

此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鼓励在新建住宅小区设置接收邮件、快递的场所或者设施等,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这是直至表决稿才出现的新增款项。在网上购物成为一种潮流的今天,这一款项的出现是市人大立法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回应人民群众诉求的表现。( 文/宋婷婷 吴婷婷 曾珠 摄/杨波)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