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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反家庭暴力立法迈出关键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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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人大网发布时间:2019-11-28 10:26:44

原标题:让法律来断“家务事”

——贵州反家庭暴力立法迈出关键步伐

为确保《反家庭暴力法》在贵州省更好贯彻实施,有必要制定专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促进贵州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全世界没有任何婚姻制度可以承诺给人幸福,但应当有制度可以避免家庭发生极端的不幸事件。”只引用简短的一句话,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外事侨务委员会委员、省妇女联合会主席、党组书记杨玲就说明了地方立法对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性。

9月27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为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成立以来第一部牵头制定、提请审议的法规,迈出了贵州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关键步伐。


立法对家庭暴力说“不”

“为确保《反家庭暴力法》在我省更好贯彻实施,有必要制定专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促进贵州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在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贵州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文阳说。

家庭暴力,这件不足为外人道的“家务事”,走进了以立法来预防和制止的视野。

2018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离婚纠纷专题报告显示,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全国离婚纠纷一审结案案件中有14.86%系因家庭暴力发生,省级分布来看,广东、贵州和广西涉及家暴的案件量排名靠前。

贵州省各级妇联2016年至2019年上半年信访统计显示,家暴投诉在妇联接到的婚姻家庭类投诉中占比居高不下,分别为38.4%、41.8%、49.2%和43.2%。

“从国家层面的《反家庭暴力法》到我省正在审议的《条例(草案)》,表明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杨玲说,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强制报告制度、公安告诫制度、临时庇护制度进行了细化,一旦出现家庭暴力就有相应的部门介入和及时制止。

从当前的法规体系来看,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现行刑法已做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行为性质不严重,还不需要刑法调整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暂未完全满足反家庭暴力的需要。

“公民对反家庭暴力的认知程度有限、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举证难;执行和处罚措施未跟上等,都需要出台《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来填补。”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陈阳说。

贵州省检察院第九检查部王东丽则认为:“《反家庭暴力法》是针对全国适用的统一性和概括性立法,其规定较为原则,需要地方立法来进一步细致化和具体化以提高其可操作性。”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杨雪梅表示:“《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成员的范围、细化了各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增加了可操作性,有利于防止部门推诿,在全社会形成工作合力,固定家庭暴力证据,为准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依法及时审判奠定坚实基础。”


护卫幸福家庭的“法盾”

“《反家庭暴力法》许多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鉴于家庭暴力隐蔽性强等因素,时过境迁后难以取证,且申请人身保护令审理时限短,导致审判中因证据不足,难以认定实施家庭暴力事实,难以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定《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进一步细化内容,促使《反家庭暴力法》真正落地实施。”杨雪梅说。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建立、四纳入”的工作职责,即建立由行政、司法等部门参加的定期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内容。

“在调研中发现‘行为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多选择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告诫制度作用得不到发挥。”王文阳说。

《条例(草案)》强化“告诫书”的使用,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同时存档备查。加害人是公职人员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同时将书面告诫书抄送其所属单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至少一所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帮助。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应当告知受害人享有临时庇护的权利,受害人提出临时庇护请求的,应当协助安排至临时庇护场所。

针对反对家庭暴力进行立法,将为贵州公民家庭幸福、社会稳定和谐铸造坚实“法盾”。图为《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立法调研座谈会现场。


共筑幸福家庭“防坠网”

根据立法程序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迈出了贵州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关键一步。一条一款、逐字逐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省人大代表、常委会咨询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就立法献计。

“省人大常委会针对我省情况制定《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是必要的,由于是实施性的立法,要避免重复立法,主要是细化和补充上位法,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路良说。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民进贵州省委专职副主委郭子仪认为,要进一步拓展立法理念,保护范围不应仅仅限定为妇女儿童,男性及双方的老人及子女、继子女等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该将开展防范家庭暴力和自我保护宣传教育纳入人文教育体系、公民教育体系。有些问题司法系统是不能解决的,应大力发展专业社会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者文化建设。

《条例(草案)》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此,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潘善斌认为,涉及人身保护令的程序要写实,对如何申请、对报案主体的规定等进行规定。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制度的背后,是我们的人心道德。我们非常希望通过这部条例的出台,提高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法治意识,引领每个家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以德治家,促进家庭和谐幸福。”杨玲说。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