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人大立法>>新法速递>>
天津:遛狗不牵绳或没收犬只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发布时间:2019-11-27 10:52:32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针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可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情节严重者将没收犬只。

违反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姜忠奇)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