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可通过人脸识别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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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赋予特定人员制止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的权力。对于场所内实施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场所人员可以拒绝为行为人提供服务、可不退还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的权力,并且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限制行为人3个月至3年进入相关场所或参与相关活动。对于扰乱航空器、车船等公共交通秩序,被执法部门予以处罚者,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在处罚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向行为人提供优惠服务,或者不允许行为人通过电子方式购票。如果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等信息及身份证明,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人脸识别技术等手段来执法。(姜忠奇)
责任编辑:张红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