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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应筑牢防性侵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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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9-11-11 13:23:18

健全性侵害防控和处置制度构建全覆盖式报告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筑牢防性侵法网

目前,“女童保护”团队已在全国30个省份留下了足迹,面对面向290多万儿童普及防性侵知识和青春期性健康知识。

“在一些地方,我们的讲师给孩子上完课后,孩子知道自己被伤害了,告诉家长报了警;也有孩子利用学到的知识及时阻止了伤害的发生。”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女童保护基金管委会委员徐豪说。

徐豪认为,治理未成年人性侵害问题,首先要做好预防教育,“我们一直在呼吁,应把防性侵教育甚至全面性教育纳入常态化教学。现在,看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了这方面的规定,真的感觉很欣慰”。

为了防范性侵问题,修订草案不仅健全了性侵害防控和处置制度,还构建了包括强制报告在内的全覆盖式的报告制度。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指出,修订草案增加了强制报告制度、从业禁止制度以及信息查询制度,明确规定了对受害人的经济救助、心理干预、转学安置等综合保护,对于防范性侵问题有着巨大作用。


破解预防不力和处置不当两大难题

健全性侵害防控和处置制度,是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认为,近些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针对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预防不力和处置不当两大难题,修订草案予以针对性回应。

在加强预防方面,修订草案明确要求,学校、幼儿园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前置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

“告诉儿童必要的知识,让他们知道什么是性侵害、怎么预防性侵害、遇到性侵害怎么办等,有利于构筑起儿童自身的安全防线;规定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更是可以将这种伤害防患于未然。”徐豪说。

在规范处置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案件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再次伤害,特别是询问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对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心理干预、转学安置等综合保护。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指出,实践中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非常复杂,需要考虑基层司法人员专业化、避免二次伤害、救助保护、诉讼权利和其他权益保障等问题。而且,由于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受侵害后还存在法律、心理、教育、庇护、经济等多方面需求。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权益保护一直很薄弱,有必要立法明确从程序、实体上对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和各项权益加以保护,提供综合保护与服务。对此,修订草案规定了对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对于保护被害人权益而言非常重要。”张雪梅说。


拟确立未成年人受侵害强制报告制度

今年4月,有人找到徐豪咨询说,某高职学校未成年学生被校医猥亵,学生将情况报告给学校,但是家长不同意报警,学校能不能自行报警?此案学校后来就没有报警,只对校医进行了行政处分,将其调离岗位,该校医还继续在学校工作。

如何及时有效发现不利于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线索,一直是实践中困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难题。

苑宁宁指出,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修订草案构建了全覆盖式的报告制度,而且贯穿了整部法律。具体而言,可以分为权利型报告制度与强制型报告制度。

例如,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报案、投诉、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相关人员和机构处理结果。

“修订草案作出权利型报告制度的规定,是赋予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一项权利,旨在提升社会公众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强制型报告制度的确立,是法律为特定群体创设的一项义务,要求其出现法定情形必须报告,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保障上述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国家开通保护热线,及时受理、处置有关报告。”苑宁宁说。

徐豪说,学校、医院等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场所,有时候甚至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学校、医院主要负责人不报案不会担责任,报案反而会“惹麻烦”。修订草案明确强制报告机制之后,这些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就不会也不敢隐而不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维护,违法犯罪分子就能被绳之以法。


应明确强制报告部门为公安机关

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列席人员在分组审议发言时提出,这一制度的设置很有必要,既明确了任何组织和个人报告的权利,也强调了公职人员等主体强制报告的义务。同时,这一制度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杜黎明委员认为,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有权”属于授权性规定,可做可不做。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应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报告义务,建议将“有权”修改为“应当”。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认为,第七条第二款涉及的是强制报告制度,是一种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下的一种有力保护措施。为了使这样的措施真正能够起作用,就不能只说“有关部门”,应明确报告的部门,这样才能及时有效采取处置措施。

“建议将规定中的‘有关部门’明确为‘公安机关’。而且,反家庭暴力法首先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接受强制报告的主体也是公安机关,修订草案应与其保持一致。”谭琳说。

鲜铁可委员说,根据司法办案的情况来看,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当比例发生在宾馆,必须加强对宾馆接待未成年人住宿的管理,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对此,鲜铁可建议在社会保护一章中增加一条,关于临时住宿场所限制的规定,即“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接待场所,在接待未成年人住宿的时候,对于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核实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身份关系,对于未满16周岁无成年人陪同,且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蒲晓磊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