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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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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9-10-24 09:56:08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

抓紧研究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10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报告认为,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断规范,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家底”进一步丰厚壮大,管理绩效进一步提升,较好地保障了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发展。

与此同时,报告也指出了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仍存在诸多问题

报告指出,调研发现,一些部门、地方和单位政治站位不够高,对于党中央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事业性国有资产在社会建设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关键支撑作用等认识不够到位,普遍存在“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等现象。这些问题表现为:

首先,体制机制有待理顺。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衔接不够,单位占有使用支配体制下如何推进特定资产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缺乏有效机制,分级监管与社会公共事业统筹发展衔接不到位,管理职责有待进一步明晰,管理评价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其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不够健全,部分特定类型国有资产的性质定位、政策目标不够明确;产权管理基础薄弱;会计统计、资产报表等工作亟待完善;信息化建设比较滞后。

再次,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规范性有效性有待提高。日常管理不够规范,制度执行不到位;各级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有效性有待提高;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机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最后,法制建设亟待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规范,现行制度法律规范层级不高,权威性不足,约束力不够,问责难以到位。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等重大基本问题缺少相应规范,与其他相关部门规章之间也部分存在衔接不够的问题。有些规定因出台时间较早,已经不适应新情况新要求。


提出多项建议着力构建管理体系

报告指出,管好用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要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制度规范,创新管理方式,着力构建全面覆盖、权责明确、协同配合、约束有力的管理体系,不断提升资产管理绩效,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实现新发展。鉴于此,报告提出多项建议:

一是加快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决算管理有效衔接、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特定资产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机制;树立“大资产”管理理念,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明确权责为核心,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建立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形成考核评价和问责机制。

二是大力夯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报告基础。科学界定特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目标定位,健全完善固有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研究,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体系;加强产权管理,全面清查摸清底数;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三是提高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规范性有效性。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规范和加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机构队伍建设。


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法制建设

报告建议从多方面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相关法制建设:

加快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加快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立法进程,抓紧研究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提升法律规范层级。通过立法,进一步推动改革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各相关主体的权力义务责任,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加快制定修订相关类别和领域的资产登记、交易与处置、产权变更、监督考核等配套法律法规,逐步形成比较系统、完备、可执行的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推进各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精细化管理。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制定适合本部门和单位实际的购置制度、验收制度、处置制度、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为各环节提供相对应的制度规范,为强化内控机制、健全分工协作机制、促进国有资产规范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朱宁宁)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