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人大立法>>立法声音>>
具保存价值非国有档案禁卖外国人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 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9-10-22 11:35:43

原标题:档案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具保存价值非国有档案严禁卖赠给外国人

在21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李明华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施行31年的档案法,已不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战略部署,迫切需要修订。李明华指出,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数量越来越大,各项工作形成的电子文件越来越多,档案工作从传统实体管理逐渐转向数字管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法律予以明确。档案工作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在法律中明确归档范围和管理责任。长期以来档案封闭期较长和开放鉴定职责不明晰,影响了档案“为民服务”作用的充分发挥。

档案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立足实际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完善监督检查措施,充分发挥档案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基础性作用。

据李明华介绍,这次档案法修订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首先是完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草案》明确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归档范围,同时规定了非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责任;明确机构变动时档案移交制度;明确规定:非国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其次是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草案》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草案》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家推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第三是扩大档案开放与利用。提高档案开放的效率,将档案封闭期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并明确档案开放鉴定制度。《草案》强化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明确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档案办理主体责任。

第四,增加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草案》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并规定监督检查措施。明确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实施检查。(张红兵)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