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人大立法>>新法速递>>
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湖北人大网发布时间:2019-10-16 17:38:03

原标题:《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让扬尘不再“飞扬”

9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十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在此之前,《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率先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据悉,继荆州、十堰之后,宜昌等地也在积极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为何聚焦“扬尘”?9月初,记者赴荆州市采访。

“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扬尘污染防治均有规定,有必要选择此领域再立法?”将《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之初,就有人提出了不同看法。更有人提出,扬尘是“小事”,切口太小不好立法。

果真是“小事”?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棚改项目、道路改造等各类建设工程增加,荆州市扬尘污染问题日渐突出。市环保部门介绍,影响全市空气质量的污染源约有三分之一来自扬尘污染。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投诉量倍增。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立法防治扬尘污染,用法治力量保卫蓝天,刻不容缓!”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钦认为,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后,地方立法应坚持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不立大而全的法,立切口小、务实管用的法,立解决问题的法,才更符合立法法要求。

立法解决问题,“问题”在哪儿?

“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不明,职能既交叉又缺位,造成扬尘污染监管‘真空’,这是防治扬尘污染中的最大问题。”荆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克梅举例,如建筑物拆除施工造成的扬尘污染,由谁监管?再如,渣土车装载、出场、运输、返场,涉及多环节、多部门监管,这些监管部门如何发挥聚力合力?

消除监管“真空”,成为《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最大亮点。条例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水利等部门对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物料运输和绿化作业、交通和水利设施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各负其责,明确违法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监管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等机制。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为推动《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法规实施的责任制、时间表、路线图,推动法规规定的部门职责进入行政执法清单,全部录入市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平台的“互联网+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实施条例的工作清单,列入年度考核,将实施任务具体化、项目化、系统化。

目前,荆州市人民政府已出台《荆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和扬尘进行源头治理,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市生态环境部门借鉴秸秆禁烧、禁鞭等成功经验,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对扬尘污染在线监控,倒逼部门履职尽责,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督办考核机制。

市城市管理部门携手交管部门,对全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进行核准,严控小型化、分散化运营的渣土车,将扬尘污染防治的关口前移,探索渣土车、商砼车、出租车、电动车、共享单车“五车”同治以及城管队员、警员、环保监督员、质量安全监督员“四员”联合执法。(王馨  周涛)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