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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入法应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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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9-10-15 10:15:31

原标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风景:

孝道入法应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

重阳节刚过,37岁的安徽蒙城市民于雷因为一个小举动火了。10月3日清晨,他将父亲架在肩头,站在天安门前观看升国旗的一幕,被现场游客拍下并发到网上。视频中,老人家激动得一边拍手一边跟唱国歌,于雷则稳稳地扶住父亲双腿。这一幕感动了无数网友,有网友评论道:“这就是幸福的样子!”

一下子成了网红,于雷也颇感意外。他说:“‘乌鸦反哺,羊羔跪乳’,他们养我小,我养他们老,这是为人子女应该做的。”

爱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关爱老人、维护老年人权益无疑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十分重视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但通常都是将“赡养老人”“孝敬亲长”等内容归入公共宣教、道德建设的范畴。

细心观察可以发现,这种情况正在慢慢发生变化。近期,不少地方开始开展针对忤逆不孝行为的专项打击工作,通过发布专门通告把不孝敬老人的行为直接列入法律惩处的对象予以明示。有媒体梳理,目前已有甘肃东乡、云南盐津、陕西旬阳、江西赣州、江苏淮阴、湖北宜昌、贵州六盘水等地相继出台关于打击整治忤逆不孝行为的规定。

弘德立法成为新时代立法工作的要求。应当看到,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价值引导力。但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爱老敬老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入法?该怎样将传统爱老行为设置为法律强制义务?

“将爱老敬老行为直接设定为法律义务,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风景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道德规范的入法,不能冲淡、减损、破坏或替代法律,必须维护法律的至上地位。

此次一些地方明文公告惩处忤逆不孝行为之所以会引起各方关注,背后折射出的是一个由来已久的立法难题,那就是德治和法治的关系该如何平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到底该如何入法才会产生应有的立法效果?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各地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仍面临不少难题。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宣示性条款较多导致立法的操作性不强。宣示性条款虽然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等功能,但是由于它没有直接的强制功能,因此在实践中出现难以执行和实施、可操作性不强的现象。

“并不是所有的‘道德的法律强制’都是正当的,道德有其固有的调整范围,某些道德领地法律不得随意进入。如果法律规定是无法实施的空喊、难以兑现的承诺,势必让人们对法律失望。”刘风景说。

他以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例。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一内容也被称之为“常回家看看”条款。对此,有观点认为这一规定作为原则性宣示,表明了立法者的态度,其可操作性如何并非最重要的立法关切。但在刘风景看来,这种偶尔的立法规定可以理解,但如果立法中存在过多的宣示性条款,不仅无助于法律规范的实施,反而可能有损立法的权威,动摇公民的法治信仰。当代中国,孝敬老人是一种美德,但倡导者仍有义务进行有说服力的论证,社会成员之间需要对话交流、达成共识。

“类似于孝敬老人之类的道德规范入法,必须要明确规定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要具有可执行性。在维护法律独立性的前提下,法律体系各要素间的关系越协调,法律对社会的贡献就越突出。”刘风景强调,要进入法律体系,就需要在立法选项、提出法律案、审议法律案、表决和通过法律案、公布法律等各个环节,仔细推敲、认真筛选、严格把关。

但他同时强调,法不是万能的,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手段不是万能的,需要由道德辅佐或补充。法律设定的行为标准,应限于维系社会存续的必须程度上。如果将法律视为提升道德的工具,会使社会生活泛道德化,以致于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刘风景认为,立法具有肯定性、普遍性、完整性、国家强制性等特点,所以,法律不仅能够调整个人行为,把单个人的行为纳入一定秩序范围,而且首先具有调整重大社会关系,使社会秩序合法化、固定化的功能。不仅能够调整社会成员的普通社会关系,而且能够担负巨大的政治组织工作和经济组织工作任务,是实现国家职能,完成国家历史任务的最重要的、经常的、不可缺少的手段。

“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必须与其历史文化相契合,与其需要解决的时代问题相适合。而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刘风景强调说,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应以一般人、普通人为标准制定,法律设定的行为标准应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准。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高于道德、纪律、政策、风俗习惯、教规等,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任何社会主体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任何公共权力的拥有和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的根据并服从法律规则。(朱宁宁)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