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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养犬条例修订草案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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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人大网发布时间:2019-10-14 15:34:10

原标题:广州人大:广州市养犬条例修订草案要来了!不拴狗绳伤人罚一万,登记收费标准未变

据悉,10月1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按修订草案稿,养犬未登记若被查,公安机关将责令现场办理登记,不再给予三天的办理期限;对于不用犬绳致犬只伤人的情况,增加了对养犬人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了对养犬住户进行记录并报告的要求,否则罚款。而养犬登记费的征收标准暂未变化。

修订已实施十年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是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正式项目,此次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该项修订工作即将进入人大审议与修改的流程。


养犬未登记的若查到须现场办理登记

修订草案稿中,对于未申请养犬登记的,处罚标准未变,仍为:“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拒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有变化的是,责令办理登记的期限由此前的“三日内”变为“现场办理”。此前条例规定:“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责令三日内申请办理登记,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申请补办的,没收犬只。”

而此次修订草案稿提出:“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现场办理登记,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拒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不用犬绳致犬只伤人罚一万元

修订草案稿增加了对不用犬绳致犬只伤人行为的处罚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用犬绳牵领,或者未遵守本条例其他规定,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并对养犬人处以一万元罚款。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物业须对养犬住户进行记录并报告 否则罚款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增加了处罚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住户进行记录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前条例中,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而并未规定处罚标准。


养犬登记费征收标准未变

对于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此前有多方声音提出,建议降低收费标准,以鼓励犬主积极进行登记,提高养犬登记率,但该修订草案稿中,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并未改动,仍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增加了一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征收标准”。

而在此前针对养犬登记现状的调查中,除了回收到1970份问卷,还收到来自狗主们的接近300条具体意见,当中提及率最高的,是对于养犬登记费用的去向,“交钱后没有服务”“能否公开费用开支”成为狗主最大的不满和最迫切的呼声。


个人养犬仍是每户限养一只

对于许多人关心的养犬数量问题,该修订草案中仍保留了每户一只的数量限制:“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若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细化公安日常巡查制度

此次公开的修订草案稿还细化了公安机关日常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之前条例中是一句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此次修订草案稿对此用四段文字进行规定,包括对投诉集中的场所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不办理养犬登记人员进行重点监管、每年向社会报告养犬管理和执法情况等内容。

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季度对举报、投诉违法养犬行为较多的住宅小区、公共场所以及犬只经营场所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条例规定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的人员,以及在前一年内因违反本条例受到一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定期进行抽查,并进行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市公安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开上年度全市养犬管理和执法情况报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份向同级公安机关报送本部门上年度养犬行政执法检查情况和次数、行政处罚案件数据。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