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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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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9-10-11 09:05:00

原标题:《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为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近日,《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施行近30年的《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将同时废止。

纵览《条例》,通篇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对行政执法权的约束以及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条例》设置了“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证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个专章,分别对目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推行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作了细化规定。《条例》还设置了“行政执法特别规定”专章,系统回应了“钓鱼执法”、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


“三项制度”得到细化

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指导意见,在全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紧牵规范执法的“牛鼻子”。在此之前,福建省已在自贸区的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进行了深入试点。《条例》的实施,将为“三项制度”在福建的全面推行提供法治保障。

在行政执法公示方面,《条例》对不同主体的公示责任分别进行了明确。其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编号等信息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此外,规定需统一着装和佩戴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识。

在行政执法证据方面,《条例》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通过行政执法文书、拍照、录像、录音、监控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有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用实时联网等互联网信息技术进行记录、存储和管理。

对查封、扣押和强制拆除等可能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逐步实现全过程录音录像。

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钓鱼执法”被明确禁止

针对时有发生的“钓鱼执法”现象,《条例》在“行政执法特别规定”专章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采取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不得为实施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不得将行政执法产生的收入同本机关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和擅自处置罚没财物。

对行政执法主体因“钓鱼执法”“以罚代管”产生的法律责任,《条例》也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未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置罚没财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行政执法人员非法收费或者截留、私分、挪用罚没财物的,采取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后不采取措施纠正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将给予批评教育、效能问责、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等处理,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检查应依法实施

在“行政执法特别规定”专章中,《条例》还对行政检查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应当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检查活动予以指导、协调,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和公布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行政检查的事项、方式、对象、时间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日常行政检查工作,确保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可以增加行政检查次数。

行政检查结束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结果当场告知被检查人;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应当在收到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行政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核。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实施随机抽查的,应当制定和公布抽查事项清单,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随机抽查后应当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王莹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