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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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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9-10-09 15:15:33

原标题:稳步推进建立全国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

由于性侵害犯罪的再犯率较高,预防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再次实施,特别是针对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的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已经成为世界普遍关注的敏感问题。从实践中的相关探索来看,目前国际上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进行防范:一个是剥夺性侵者再犯的能力,比如化学阉割、适用死刑;另一个是剥夺或者降低其再犯的机会,比如一些国家建立了性侵害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将有性侵害犯罪前科人员的信息整合为一个数据库,并设计不同级别,配备不同的功能,包括登记报告、电子追踪、社区通知、信息查询、披露公开等。虽然个别国家相关系统配备的披露公开功能(即完全向社会公开一些有性犯罪前科人员的信息,任何人都可以获取其姓名、照片、住址等信息)的合法性、有效性受到质疑,但建立性侵害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已经成为共识和趋势,只是如何使用这一系统应当做到更加科学合理、合法有效,从而发挥其应有的、预期的防范效用。

我国刑法规定了从业禁止、禁止令等制度,相关行业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有关于从业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措施,普遍存在操作性不足、强制性不够、系统性欠缺等诸多机制层面的瓶颈问题,无法有效预防犯罪。近些年来,为预防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再犯,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我国上海、贵州、浙江宁波、广东广州、四川成都等一些地方做了相关探索。总结来看,上述地方探索的差异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收录的信息数据范围不同。有的限于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记录,比如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的犯罪记录,实施猥亵或者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违法记录等。有的则将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了纳入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记录外,还纳入了诸如家庭暴力和监护侵害违法犯罪记录,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的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再犯可能性较高、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威胁较大的违法犯罪记录等。

二是配备的功能有所差异。从实践来看,这些地方探索具有的一个普遍功能就是信息查询,建立从业限制和禁止制度。即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看护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和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在系统中对拟录用人员进行查询,如发现有相关记录,不得录用。此外,个别地方设置了信息公开功能。即对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在其服刑结束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三是信息数据库的运行机制不同。有的是检察机关推动并主导运行,有的是由法院推动并维护运行。就信息查询而言,有的建立了协作机制,开放端口和权限给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有的是用人单位直接向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提出申请,由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查询后反馈查询结果。尽管存在这些差异,但这些地方探索取得的积极效果、积累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都为建立全国性的信息系统提供了实践基础。

根据《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检察机关未来几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建立和推动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据悉,目前处于修订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在研究能否从法律上规定全国性的信息库和查询制度。笔者认为,要建立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保障信息库数据的全覆盖。首先,将全国范围内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等治安违法和刑事犯罪记录纳入信息库。其次,为了防止一些在域外有过性侵记录的人在我国实施相关犯罪,可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充分利用这些国家有关信息库中的数据,根据情况录入、共享或者由这些国家提供必要的协助。最后,条件和时机成熟时,可以将一些其他严重威胁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纳入信息库。

二是实现科学分级和动态管理。相关的违法犯罪记录录入系统时,应当对这些人员进行分级,分级的主要指标是心理行为偏常程度及再犯风险,并以此作为在库时间的主要依据。对于有严重侵害特别是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可以设置为永久在库。对于其他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在库。在库即将期满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删除在库信息或者延长在库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三是稳步健全信息数据库的功能。首先,当务之急是建立并规范信息查询功能。将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设置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招录工作人员的前置程序,不仅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人员以及保安、门卫等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其次,推动和配合法律的修订,适时推出性侵未成年人人员的登记报告、电子追踪、社区通知、有限公开等功能。

四是配套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严格的运行规范。全国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建立和维护,明确彼此的职责分工与权限,设立高效顺畅的衔接与协调机制。同时,多部门共同制定信息库运行规范,本着方便、保密的原则,设置信息查询端口、场所及相关要求。

(作者苑宁宁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