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人大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 |
【我要纠错】 | 【字体: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 ||
|
原标题:屯溪区人大率先出台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9年8月30日,黄山市屯溪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黄山市屯溪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这是黄山市首个区县人大专门就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出的决定。该《决定》从草拟至通过施行前后经历4次专题调研及4次会议研究讨论,后经多次征询意见修改完善。
《决定》明确了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对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了行政机关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监察、审判、检察、行政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沟通、配合关系,突出在全区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检察院主办、部门配合”的公益诉讼工作格局。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是开展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应当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是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配合具体内容。建立线索移送和信息沟通机制; 协助做出检验、鉴定、评估、勘验等; 对照建议内容全面自查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选派专业人员出庭对专门问题进行说明;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公益诉讼联席会议、案件评估、信息共享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益诉讼规范化开展;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
四是切实加强公益诉讼工作财政保障。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勘验检测等调查取证费用和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探索设立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用于恢复受损害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五是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通过依法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和旁听公益诉讼案件庭审等,督促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督促审判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法办理检察建议、执行生效判决,保证本决定在辖区内贯彻实施。
责任编辑:张红兵 |